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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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9个方面的犯罪,共有119种具体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人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有序状态。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本章罪中的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但也有不少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4、主观方面大多数是出于故意,但也有少数是由于过失。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必要要件的妨害公务罪属行为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妨害公务罪属结果犯。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以下两方面的界限:1、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前述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2、妨害公务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妨害公务案件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将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其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在走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抗拒检查的,其妨害公务的行为与走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主体行为之间发生了牵连关系,此时如何处理就应依照刑法典的具体规定确定。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如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即应实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的行为作为提高法定刑的情节的,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即应依照该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不应另定妨害公务罪。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依照对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属于法条竞合,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的界限: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仅限于钱财。(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4)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2、招摇撞骗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应依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的界限: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者的对象没有范围限制;后者的对象则是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包括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应用程序,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后者的方式则是非法侵入。(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属结果犯,要求有严重后果;后者属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后果。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进行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进行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的,应依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相互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相互斗殴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以下两方面的界限:1、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2、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危害后果不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或者横行霸道,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具有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划清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后两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寻求个人特定目的的实现。(2)犯罪形式不同。本罪通常是个体行为;后两罪则是群体形式。(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的界限: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的集团犯罪的界限。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人是以获取广泛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犯罪活动往往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后者的行为人则多是为了实现较为单纯的、具体的犯罪目的,犯罪活动的涉及面也相对较小。再者,普通的犯罪集团内部分工相对简单,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严密。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其他犯罪就构成数罪,不论其所犯其他犯罪的性质、轻重如何。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无罪的人。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目的。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划清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后者的主体则没身份的限制。(2)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后者则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3)犯罪的方式与意图不同。前者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伪证,其目的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隐匿罪证包庇罪犯;后者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单位告发,其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和执行刑罚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分子,即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2、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帮助其隐匿躲藏。所谓包庇,是指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销毁罪证、伪造犯罪现场等手段,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犯罪人本人及共同犯罪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划清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犯罪的时间不同。本罪的实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关押又脱逃之后;而伪证罪的实施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3)犯罪的内容不同。本罪一般是通过藏匿犯罪分子或作虚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而伪证罪掩盖的则往往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犯罪所庇护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可以是未经逮捕判刑的,也可以是已经判决的犯罪分子;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则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行为人将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加以窝藏、转移或者销售,则属于状态犯,只能以其所犯的罪定罪处罚,不应另定本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二种以上行为的,也只构成一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事先与犯罪人通谋,事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则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本罪:划清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后者的对象则是犯罪人。在实践中常见行为人既窝藏、包庇犯罪人又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该犯罪人所得赃物的情况,对此应依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生效裁判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包括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等。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以下两方面的界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主体不同。(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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