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学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近来人们议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但在经济学领域中,对于什么是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仍然存在诸多争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界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与实践。“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责任”是伦理学的重要关注对象,由此,基于经济伦理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解析,也许可以使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合理性及其责任内容等问题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人们的观点纷争主要集中于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上。归结起来,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类:“独立说”和“包含说”。“独立说”认为企业除了需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外,还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并认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三者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是在企业责任总体框架下不同类别的责任。“包含说”则将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的综合责任,其代表人物阿基·卡罗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从而将经济等责任置于社会责任的总体框架之下。长期以来,两种观点互相攻击:“独立说”认为“包含说”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反对者的妥协,试图在企业社会责任中装入经济责任的内容,以此博得企业社会责任反对者的支持或接受;“包含说”则指责“独立说”不能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将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立起来。笔者认为,社会责任的“独立说”更能体现社会责任问题提出的初衷。但同时,笔者也认为两种观点并不存在本质冲突,如果抛开表面上的冲突去深入分析两种理论,可以发现二者其实存在着某种共同之处:它们都认同在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外,存在着另外一种责任。那么这另外一种责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责任呢?根据经济伦理学的观点,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三种机制影响规范着企业的行为,即市场机制、法律机制和道德机制。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上述两种理论所指的经济、法律责任之外的那种责任就是道德责任,这一点在“包含说”的观点中已有所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外部加诸其道德期望的内部认知与自觉,其中涉及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化。只有当社会对企业的道德预期转化为企业的伦理目标或道德理想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而诸如为追求长期经济利益被迫从事公益事业的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表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对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所涉及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问题,以弗里德曼和哈耶克为代表的一些新古典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并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带来很多危害。在他们的反对理由当中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只有“自然人”才有社会责任,而企业是“假想人”,并无责任可言。要判断将个人的道德责任观点应用于企业是否合适,我们可先了解一下伦理学中是如何界定个人的责任来源的。伦理学认为责任的本质植根于人的二重性,即人既是一个个体的存在,又是一个社会的存在。这就决定了个人的任何言论和行为都会对他人或社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所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是道德个体的内在需要,并且道德责任是蕴含在人的本质规定之中的。企业是否具有道德主体地位呢?事实上,无论企业和自然人都是一种社会性存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与外部和内部发生各种利益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就内含着各种伦理关系。因此,企业必然同时也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伦理实体。此外,企业与个体行为的相似性也进一步确认了它的道德主体身份,这种相似性体现在:行动的目的性、行动的自愿性(表现为具有行动自由、能够有所选择)、认知上的故意性(了解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对行为的备选方案进行权衡)。可以看出,虽然企业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确实存在诸多差异,但将道德责任应用于企业组织仍有其合理性。近来出现的“企业公民”概念实际上就是对企业道德主体身份的一种确认和强化。如果确认了企业的道德主体身份,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内生的,是企业的内在需要。综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内生的,并不是社会对企业的道德苛求。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现有的研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多数研究只提出了责任内容,没有注意责任内容的动态性(如产品安全与职业健康在十年前受到的关注远不及现在);二是这些内容只能为企业提供一般意义上的参考和借鉴,对特定企业如何确定社会责任内容缺少指导,事实上,特定的社会问题与企业的关系是变化的,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在的行业(如制造业与银行业相比会更关注循环再生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依赖三种媒介来维持:货币、权力和话语。蕴含在前两者之中的理性是目的合理性,蕴含在第三种媒介中的理性是交往合理性。他认为对话与金钱和权力一样重要,其作用在于使人们相互理解、起着社会整合的作用。对话伦理要求人们通过对话或论证来合理确定自身行为的目的。因此,在实践中要确立实质性的社会责任内容,就不应依靠纯粹的任意、延续的传统或超人的权威,而是基于各利益相关方的对话。社会对企业责任的期望和呼吁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和承担实际上就是一种对话,只是这种对话目前还停留在社会与整体企业之间。作为这一对话的结果,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责任内容(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已得到社会和企业的一致认可。相应地,要确定特定企业的责任内容,也必然依赖于特定企业与其具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通过对话,企业可以明确自身特定行为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联所在,并由此判断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方面及影响程度,进而确定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内容、承担程度以及优先次序等。对话伦理要求企业不应预先主观设定其社会责任内容,而应通过对话程序进行界定。这样一来,社会责任内容也就必然会随着环境以及各相关利益方的发展演变而表现出动态变化性,企业也必然要动态地认知和承担其社会责任。(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情况及面临的形势中国,形势,企业,责任,社会由美国民间组织SAI所制定的SA8000,虽然在现阶段还没有成为国际间的政府行为,但是众多的跨国企业鉴于西方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等等压力和自身的发展的需要,会选择“清洁”供应链强加压力给其供货商。我国近几年来已经有超过35000家企业被国际采购商要求随时随地进行企业社会责任验厂。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强调国际采购的道德原则,直接敦促企业家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实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对我国企业的成长有促进作用。可以说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下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正如联合国劳工署官员在4月底参加国内论坛时所指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对内,将影响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外,则将决定国际竞争力的高低。虽然SA8000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推动方式中其中一种的一种形式,不能也不可能代表企业社会责任,但SA8000在国内外的加速推行已经引发了国内外的又一波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而且这一波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具有来势凶猛的苗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本章就将根据SA8000在推行过程中的启示,围绕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分析,阐明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和富有同情心的市民社会之间的协调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本所在。一、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析(一)、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的存在问题1、违反《劳动法》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有25%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近一半的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2%的人一周工作7天,20的人曾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骚扰,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有一家电子塑料制品厂,这家工厂的管理层付给工人的小时工资平均是16.5美分,而中国的最低法定小时工资是31美分。此外,工厂还违反中国5天工作日的规定,强迫工人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最高达18到20个小时。厂方还违反规定,仅付工人的加班费每小时22美分,并常常迟发工资。在权益保障方面,工人没有合法的工作合同,没有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这家企业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每个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个小时的规定,工人在繁忙的季节的工作时间竟达到一周103个小时。据报道2001年5月,广东南海照信企业集团下属某台资企业接到订单,为了赶货每天让员工干十四五个小时,使很多员工体力不支。6月27日,23岁的女工姚芳梅昏迷在生产线上,28日死亡。同一天,19岁的男工周智勇也因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7月2日不治身亡。2、漠视我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法的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存在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位少年儿童拥有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未成年人的此项权益.而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工厂,这种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2003年9月4日,广州《新快报》记者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溪一间制衣厂里发现这样一群现代“包身工”――“这些孩子小的看起来只有十二三岁,大的也只有十四五岁,但他们在机器上操作起来却显得十分熟练。”“该厂的工人一天只吃两顿饭,一般在下午3时左右开始吃第一餐,吃完饭后紧接着就开始上班,晚上12时过后才开始吃第二餐。饭菜都是老板自己在出租屋里做的,伙食非常差。”3、缺乏相关的职业保护,工伤与职业病的发病率呈快速上升势头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有关人士透露,伴随着工业生产高速发展的是,广东省新职业病种类也在迅速增加,2001年新发现了11种,2002年又发现了13种,如正己烷、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铣氨等溶剂中毒;中毒行业也在扩展,电子、五金电镀、制鞋、印刷、宝石加工等行业都发现了职业病,连以前较少发生职业病的制衣业也因为化学品的使用而发现了职业病。据统计,2002年,广东省各类尘肺病患病例数为10742人,累计死亡4617人;全省慢性职业中毒报告79例,全省急性职业中毒共发生22次,病人36例,死亡2例,主要分布于三资企业。①2004年1-4月份,全国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14617起,死亡41393人。②有人评论说:“经济越发达、工人越危险?这条看似悖论的‘职业病定律’却正在现实中发挥着其马太效应。”据报道2002年6月25日,广东省妇联接到一封来自四川的投诉信,投诉人说东莞安加鞋厂有十多名工人得了职业病。当广东省妇联会同有关部门前往东莞安加鞋厂检查时,27名处于花样年华的打工妹被初步确定为正己烷中毒,她们有的已经瘫痪,有的四肢已不能灵活运转,有的人手指无法抓紧筷子。还有更多的女工在出现同样的情况后或者被辞退或者自己辞职,先后离开工厂返回了家乡。4、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猖獗,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自2003年以来,我国安徽、山东、重庆、山西相继发生的劣质奶粉伤害儿童生命事件,已经造成了数百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还有广州的假酒案、龙口粉丝案、金华火腿案等等,一件件产品质量事件,可谓触目惊心。企业危及公众安全的事故频繁发生,再次提醒人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不容忽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下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如今,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主义早期的血腥管理已逐步被人本管理取代,“血汗工资”、“血汗工厂”的做法被摒弃,利润最大化不再是企业的惟一目标。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已逐步成为企业的选择;如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就会迫使其承担。在2003年11月世界经济论坛的中国企业高峰年会上,我国政府领导人呼吁跨国企业应该超越单纯的经济活动,担负起更加广泛、更加体现人本精神的社会责任,企业只有具备高度的社会意识,才能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实现长远、持续的发展。(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与特点企业作为特定市场的运行主体,它的出现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出于节省交易费用的目的,其正常运转离不开特定的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同样离不开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与运行原则决定了现代企业必须建立在互惠互利的道德基础之上,承担社会所赋予它的责任。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依靠市场和价格来分配资源和分配收入;第二、经济利润作为生产和投资决策中的指导力量居支配地位。这就要求社会的产品、劳动、知识、资本和产权实现商品化,商品交换高度发达。而市场交换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