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测绘师考试复习资料——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法律测绘法,92.12.287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杨尚昆66号令公布,93.7.1实施。02.8.299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修改通过,江泽民75号令公布,02.12.1实施。法规地图出版管理条例95.7.10国务院180号令发布,自95.10.1施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96年9.4国务院203号令公布,97.1.1施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06年5.27国务院469号令公布,自06.9.1施行。基础测绘条例09.5.12国务院556号令公布,09.8.1施行。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88.3.4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93.5.18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95.5.22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97.7.22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97.8.6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99.12.22国测局5号令公布,公布之日施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00.12.28建设部和国测局83号令发布,01.5.1施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03.3.25国土资源部19号令公布,03.5.1施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04.3.19国测局发布,04.6.1施行。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06.4.12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06.6.23国土资源部34号令公布,06.8.1施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06.9.25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07.1.24人事部和国测局发布,07.3.1施行。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07.1.19国土资源部38号令公布,07.3.1施行。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施行07.6.27国测局印发,07.7.1施行。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08.3.10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09.3.12国测局印发,09.6.1施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09.3.12国测局印发,09.6.1施行。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09.4.1国家标委会和国测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85.9.6、6届12次、李先念28号令、86.7.1起施行。土地管理法86.6.25、6届16次、88.12.29、7届5次第1次修正;98.8.29、9届4次修订;04.8.28、10届11次第2次修正;胡锦涛28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保守国家秘密法88.9.5、7届3次、杨尚昆6号令、89.5.1起施行。标准化法88.12.29、7届5次、杨尚昆11号令、89.4.1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93.9.2、8届3次、江泽民10号令、93.12.1起施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7.5、8届8次,07.8.30、10届29次修正,胡锦涛7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合同法99.3.15、9届2次、江泽民15号令、99.10.1起施行。招标投标法99.8.30、9届11次、江泽民21号令、00.1.1起施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02.5.13、国务院353号令、02.7.1起施行。行政许可法03.8.27、10届4次、胡锦涛7号令、04.7.1起施行。物权法07.3.16、10届5次、胡锦涛62号令、07.10.1起施行。测绘法相关规定:测绘管理体制、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测绘基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2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1、未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2倍以下罚款;2、以欺诈手段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约定报酬1—2倍以下罚款;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约定报酬1—2倍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约定测绘报酬2倍以下罚款;5、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而且必须和我国有关部门采取合资或合作形式(我方控股)进行。未经批准从事、未与我国有关部门合资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1-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50万元以下罚款。8、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9、测绘项目出资人和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会交测绘成果目录(非基础测绘项目)或副本(基础测绘项目)。不会交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会交的,对出资人处测绘费用1-2倍罚款;对测绘单位处1-5万元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内仍不会交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测绘资质资格:测绘资质管理原则:依法、统一管理、公开透明、便民效率、救济、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监督和责任。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航空摄影、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后,审批机关应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能做出的,经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作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作出批准决定后,向社会公布7日,10日期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有效期5年,等级+测资字+省级编码+顺序号。到期6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延期5年。初次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乙级,自取得证书之日起3年方可申请升级。缓期注册的情形: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为变更的;测绘仪器未鉴定的;未按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经鉴定测绘成果3质量批次不合格的;未按规定会交测绘成果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注册的;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缓期注册期限60日。注销资质、降低等级或河间相应业务范围的情形: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单位依法终止的;资质审查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的;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两年内为承担相应业务的;甲乙级单位3年内未承担合同额分别为100、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不批准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担测绘项目的;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未取得测绘资格擅自从事测绘轰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注册测绘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之日3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试。初始注册:自取得注册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注册的,在申请注册时需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期内,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省级受理(5日)——初审(20个工作日)——国测局审批(20个工作日)——送达(10个工作日)不予注册情形: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有效期:每次3年。注销注册的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注销注册的、期满未延期注册的、被依法撤销注册的、受刑事处罚的、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被取消资质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本人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注册撤销: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由国测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执业范围: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技术管理、指导和监督;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职业能力: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测绘作业证: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0日应申请注册核准。补、换证申请后30日内完成。测绘项目承发包测绘项目发包:招标发包(较大规模的)和直接发包(较小规模的、属于保密范畴的)两种方式。招标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分为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议标(非竞争性招标或指定性招标)3种方式。合同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效力。合同主要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合同订立的方式: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表示接受称为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4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市场交易基本原则:自愿、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11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其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