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行业监管要求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卞荣星2011年11月24日提纲一、修改情况二、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立法背景、立法原则三、主要内容四、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基本管理制度五、违法责任和处罚原则六、个问题的说明七、行业监管要求一、2011版《条例》修改情况条例:共五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审定和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法律责任附则一、2011版《条例》修改情况1、新增加条款18条2、修改条款27条3、合并的条款2条4、未作修改的条款2条5、调整部分条款2条6、原《条例》取消的条款1条7、比2001版《条例》总计增加16条二、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立法背景、立法原则立法宗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原为促进饲料工业发展、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众健康(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新《条例》立法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等。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农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新条例。立法依据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发布。与先前颁布施行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饲料审查合格证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一同构成了新《条例》。立法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与《公务员法》、《刑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标准衔接三、新《条例》的主要内容1、在生产环节实行许可,经营和使用环节强化监管2、保护知识产权3、公布饲料原料目录4、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5、完善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6、加强了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7、增加新的基本制度8、在养殖环节实行安全使用规定三、新《条例》的主要内容9、标签制度10、明确政府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11、规定饲料行政执法中可采取的措施12、打击假冒伪劣行为13、要求生产、经营环节实行记录制度14、加大了处罚力度1、在实行生产许可,经营和使用环节强化监管生产许可条件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的核发农业部: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动物源性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许可证统一了生产许可证名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2、保护知识产权落到实处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均实施处罚,有效的保护了知识产权。3、公布饲料原料目录目前尚未出台公布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4、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第五条(为新增条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4、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为新增条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为新增条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6、加强了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为修改增加内容的条款)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7、增加新的基本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尚未出台)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第二十五条为新增条款)(尚未出台)要求经营企业制定必要的《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对采购的原料实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制度(第十七条为新增条款)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召回制度(第二十八条)8、在养殖环节实行安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为新增条款)最大亮点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9、标签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条款)真正体现强制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10、明确政府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第三条(修改条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11、规定饲料行政执法中可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四条(新增条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12、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六条(修改调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3、要求生产、经营环节实行记录制度生产环节: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对生产过程实施记录对产品销售实施记录经营环节:查验记录购销台帐14、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罚没款数额大幅增加二是没收范围扩大三是禁止不良记录人员从事饲料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撤销、吊销许可证明文件五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范围扩大违法所得违法使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设备违法生产的产品查封违法生产的设施罚没款数额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罚没款数额对采购原料不查验或检验、不遵守相关规范、产品不检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罚没款数额使用限制性规定的、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使用禁用和无新饲料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内容概括一个管理原则—科学、安全、有效、环保和保护知识产权三种管理形式—证、号、照(同原条例)三个事后监督(同原条例)六个不得(原来五个)十个禁止(原来七个)十三条罚则(原来九条)十六项制度(原来十一项)六十五个应当(原来十五项)十一项情节严重原”三个必须“Out了三个事后监督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和条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