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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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投资决策问责机制探究思路一、概述二、我国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度现状分析三、政府投资决策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一、概述1、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度内涵即针对政府投资决策,特别是涉及资金数额较大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投资决策在决策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决策结果带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而对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追究政治、道德或法律责任,以实现决策失误的预防、发现、确认和纠正的所有制度和规范的总称。(整合)2、内容(与我国行政问责制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所涉及的内容相似)问责主体:包括公民、人大、行政首长、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投资管理部门(发改委)。各问责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在其权力行使范围内行使问责权。问责对象:问责对象是指“向谁问责”,只要是在政府决策,特别是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行使了权力的主体,都有可能成为“问责对象”。主要包括对失误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党委、政府部门、决策部门、参与决策的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和其他相关机构,以及这些单位的领导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对决策失误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的问责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责任追究方式;对决策失误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可以分为政治问责和法律问责,前者是基于其从政的道德及职业要所必须承担的责任,采取的方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我国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度分析1、我国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度的演变(学界研究与制度的产生相互促进,但研究与实施同滞后)产生:1)2001年的“国家计委讯”上就写着“加快制定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网易财经)从2004年开始,学界开始关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责,被称为“国资问责”。由此,学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开始细化。(苏州大学,下同)3)2004-2011年,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的研究文献至多9篇。(含专门对投资及施工单位的问责)。(苏州大学)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提出了“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追究制”,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文件,并没得以贯彻执行。(同济大学)4)2008年11月国家发改委网站的“活动简报”上仍写着“加快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网站)5)2010年01月0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6)2010年09月01日,政府投资条例已进入国务院审查修改阶段拟年内出台(2010年09月01日每日经济新闻)7)在2013-03-15,记者了解到,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政府投资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但此后没有下文。(2013-03-15,经济参考报)申奥的情伤!2、目前政府投资决策问责的制度依据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公务员法》2006《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20092)地方性法规3、目前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1)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内容不完善(2)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执行不到位(1)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内容不完善1)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法律处罚界限不清2007年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相当于其原任职务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则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2006《公务员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其中对处分的分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八十二条中有规定称: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200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中规定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但对某个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对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没有做具体规定。2)权责不对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工作中违法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如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可以看出,决策失误后的问责,直接责任者处罚最重,重要领导者处罚最轻。(责任转嫁)3)政府投资决策问责程序不完备a.问责主体不明确。《党章》中规定,对党员干部作出处分,由党委决定,由纪检委具体执行;《公务员法》中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职责。可以看出实施问责的主体存在一定的交叉。(人民群众问责监督,宪法有规定,实体法却无保障)b.标准不统一。到目前为止,只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对政府投资决策失误者追究责任,其他政策法规中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使做出了规定,其中的“重大”、“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等说法也存在很大的模糊性。4)无可溯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投资决策的做出到失误或失败,间隔时间长。离任后问题显现再问责,无规定。a.降低了法律、问责制的威慑力。b.助长短视行为(GDP政绩观)2、政府投资决策问责执行不到位(1)惩处力度轻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问责除明显触犯法律条款的事件之外,多集中在政纪和党纪处分中,而政纪处分最重为免职,党纪处分最重为开除党籍。通常在决策失误后,对相关负责人的问责呈避重就轻的态势。案例:内蒙古新丰电厂工程总投资28.88亿元,2004年4月违规开工建设,2005年7月8日因抢进度、违规施工造成汽轮机主厂房球形网架坍塌,6死8伤。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有越权审批、违规批征、虚假申报项目、突击建设、违反招投标程序等严重过失行为,而在国家有关部门将其确定为违规项目,并责令停工后,电站建设却仍在施工。问责结果:国务院责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杨晶,副主席岳福洪、赵双连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2)责任追究持续时间短最近,多次被公众诟病的就是官员“短期复出”。对于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问责同样存在责任追究时间短,问责效力差的现象。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再如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在悄悄复出之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有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进京抓记者被撤职的辽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3)政府投资决策问责机制不完善的后果。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至5000亿元。我国的决策失误率达到30%,西方发达国家却只有5%左右。按照全社会投资成功率70%计,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在1200亿元。另据媒体披露,2004年在对10家央企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有两个对比数字耐人寻味: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损失145亿元。对比之下,决策性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比腐败严重得多。凤凰财经()我国公共预算执行进度表(单位:亿元).xls年终突击花钱!无人问责!三、政府投资决策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1、完善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的内容2、强化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的执法力度3、拓展政府投资项目问责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渠道4、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1、完善政府投资决策问责制的内容(1)建立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划分项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防止追责时责任主体模糊不清。(2)建立可溯的责任追究制度,即可溯及既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决策,实行官员长效负责制(探索)。对于已退休的决策相关责任人,同样可以给予党纪处分,触犯相关法律的,仍然要追究法律责任。2、强化政府决策问责制的执法力度严格首长负责制。一把手、分管的二把手。3、拓展政府投资决策问责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渠道第一、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信息公开制度。第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立问责主体、决策主体、项目相关部门与公众的信息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从决策到问责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4、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纪检、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公民、第三部门谢谢!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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