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审批流程及政府相关收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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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丰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国土局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局提供审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震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住建局提出刚性规划条件规委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规划、住建、城管、人防、消防、地震、环保、气象、技术监督、教育、文广新、水务、安监等部门联合审图、备案[3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日](住建)特殊设备使用登记(质监)城市排水许可证(城管)[2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住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日](住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提交县规委会进行审批[3日](住建)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合同备案(住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日](住建)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国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文广新)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住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管)商品房预售许可(住建)取水许可审批(水务)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消防)普通商品房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管)[1日]商品房预售许可[2日](住建)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3、已有商品房预售方案。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2、提供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3、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4、建设资金已落实规委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住建、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发改、国土、技术监督、教体、文物、水务、安监等部门联合竣工验收、认可[3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住建)备注:1、行政审批、备案和办理事项,以方框标注(主要事项以立方体方框标注);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事项,以圆角矩形标注;开发企业及相关中介依法自主实施的行为事项,以椭圆形标注;疏理归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以虚线方框标注。2、[]表示时限要求。其中:行政审批时限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包括依法需要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的时间(此类事项的经办,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高效率、快节奏);备案类事项均为即时办理。(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办理时间9日)(竣工验收阶段------审批办理、验收时间5日)(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办理时间4日)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项目9项2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表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提供材料实施机关备注一、保留必经办理的审批项目(9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理法》第五十四条(1)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2)规划条件;(3)投标、竞买保证金;(4)未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证明。县国土资源部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用地红线图、征地测量成果;(3)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①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②地震监测环境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两项并入3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4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1)环境影响评价审核;(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5)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8)抗震安全设防要求审核;(9)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10)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11)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1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1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4)临时建设规划许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项;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第168项、第378项;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⑥《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⑦《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县建设、规划、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不再单独办理审批。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6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1)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2)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九条(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4)建设资金已落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开工的延期手续并入9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2)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认可;(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4)一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5)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8)取水工程验收;(9)节水设施验收;(10)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1)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验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④《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⑧《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⑩《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材料县规划、建设、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主管部门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再单独验收。3二、保留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项目(9项)1改变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总平面图;(2)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3)土地估价报告。县国土资源部门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1)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申请书;(2)项目设计方案。公安局3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规划部门关于项目规划的批准文件;(2)拆除项目的补建、补偿方案,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危及人防工程安全项目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县住建局三项合并为一项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1)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2)文物安全措施方案。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两项合并为一项5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1)规划批准文件;(2)设计文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6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3)商品房预售方案。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7取水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1)取水许可申请书;(2)利益第三方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8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1)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3)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承诺书;(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6)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①锅炉使用登记②电梯使用登记③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锅炉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1)锅炉设计和制造图纸;(2)锅炉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合格证;(3)锅炉的制造安装资质复印件。电梯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1)电梯型式试验证书;(2)电梯质量合格证;(3)电梯制造和安装资质复印件。县质量技术监督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项合并为一项4三、保留的备案项目(9项)1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1)备案表;(2)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县发展改革部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审查并入3招标文件备案《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1)自行招标备案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3)招标文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项合并为一项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质量监督:(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批准书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2)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监督: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项合并为一项6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4)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7)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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