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本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的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本章的核心考点主要包括:1.宪法的分类: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两种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外,还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类型。2.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改。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本章的难点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特别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历次修改的内容,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本章对国家基本制度介绍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多项单行法。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及秘密投票的原则,要认真把握各项具体的选举程序。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的主要内容)。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要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尤其要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它们不是国家机关。基层政权对其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本章难点是对各项基本制度具体内容与相互关系的清楚把握,尤其是选举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要基于相应法律进行理解。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理论性较强。1.平等权要求禁止差别对待,但允许合理差别。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3.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也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以及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但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继承权除外)、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本章难点在于对基本权利性质的把握,要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相对而言,公民基本义务部分比较清晰明确。第五章国家机构本章需要着重掌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各国家机关的主要工作制度。本章的难点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和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等职权上的区别。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区别主要在于: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制定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职权区别在于: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局部总动员、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本章介绍如何使宪法规范由静止的条文变为动态的实施,以及如何保障实施的效果。宪法修改:我国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解释:全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主要有代议机关、普通司法机关(其释宪具有附带性特点)以及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本章重点和难点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能够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