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报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目录导论中国慈善事业的伟大复兴慈善主体篇慈善受益主体慈善运作主体慈善捐赠主体慈善行为篇资源筹集和项目运作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慈善制度篇我国慈善制度概述附录附录一:当代中国慈善大事记附录二:全国主要公益性社团和基金会名录导论中国慈善事业的伟大复兴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互助互济、扶弱济困的优良传统,慈善理念和慈善实践源远流长。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间,在全能主义国家的理念之下,个人被视为完全负面意义的“私”,只有完全抛弃个人——“大公无私”才具有正面意义。因此,源于个人之间善意的慈善也被扣上伪善的帽子,成了宣扬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人性论的假丑恶的代表,连慈善这两个字甚至都被逐出了社会的口头和书面语言。改革开放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解放了中国人——赋予每一个鲜活的个体生命以人格尊严和独立选择生活方式的平等权利,赋予人性以美好和自我完善的含义,这才导致了中国慈善事业的伟大复兴。这场复兴不仅表现在改革开放中新诞生的慈善组织的规模、质量和增长速度上,也表现在慈善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在弘扬传统美德,激发爱心,扶助弱势群体,缓和社会矛盾,紧急救灾救援,社会保障补充,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上。特别是在2008年抗震救灾中,成百万上千万公民志愿者的自觉行动,不仅显示了公民慈善巨大的精神活力,而且焕发出从慈善行动迈进公民社会的中国式的创造力,从而成为中国慈善事业伟大复兴的历史见证。一、慈善的含义(一)慈善与公益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对于慈善与公益以及慈善事业与公益事业的概念是有差异的。1.中国慈善的文化源泉与慈善事业发育。自古以来,慈善行为就是道德伦常的一种规范。儒家文化讲仁和善,佛家文化讲慈悲之心。慈心和善举合起来,形成社会所推崇的一般行事规范。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所谓日行一善,均演化为大众化的日常习惯。比如施粥、施药等等传统慈善的行为,迄今在温州的大街小巷仍然可以看到。中国慈善的传统是一种人帮助人的互助传统,做慈善不分男女老幼,尊卑贵贱,人人可做,人人可得,可见慈善行为的广泛性和传承性是来自于文化的。慈善的思想、言语、行为和方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慈善原本是分开的两个字,“慈”代表“慈心”,“善”代表“善举”。慈心是在伦理道德的层面彪炳慈悲和慈爱之心,例如长辈对晚辈的爱被称为“慈”。善举是在社会行动的层面倡导仁义和仁善之举,例如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被称为“善”,行善之人被称为“善人”、民间的善举被称为“义举”。捐赠的财产、设施、物品被称为“义舍”、“义仓”、“义学”、“义田”、“义米”,古代中国的慈善机构称为“社仓”、“粥局”、“善堂”等。将“慈”与“善”整合为一个名词,而且大量使用这个词,将“思”与“行”统一,标榜以慈心施善举,是晚清乃至民国初年始。当慈善作为一个名词被提及,就与慈善组织或机构相连,直接指向有目标、有组织、有成果、有人物的慈善事业。所以直至今日,一谈到慈善人们往往是在讲慈善事业。而谈及个人慈善时,往往使用仁人志士、慈善家、行善举等词汇来表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清末新政时期,如天津广济堂等当时著名的慈善机构多有建立工艺厂局等机构收容(养)无业游民,通过培训使其自食其力。还有的慈善机构借鉴传统印子钱办法设立借钱局为救助失业贫民提供小额借贷,或创办力田所、戒烟所等多种新机构。这证明晚清以后,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慈善事业的外延已经向着社会公益扩展。清末民初,熊希龄创办了现代慈善局。2.国际社会的慈善传统与公益概念。在国际社会,慈善的理念和行为也源远流长。慈善一词源于拉丁文“Caritas”,后来转译成“Charity”,意思是“对他人的爱”或者“对有的需求行善和慷慨施舍”。另一个词“Philanthropy”源自希腊文,意思是“对人的爱”。而且将爱赋予哲学含义,是人类之爱,是广义的大家庭之爱。民国时代,孙中山先生将其译为博爱,最近十余年间,台湾、香港率先将这个词译为公益、现代慈善或者慈善事业,以期与“Charity”的传统慈善相区分。饶有意味的是,凡是工业化之前就存在并流传下来的慈善,例如教会慈善,自古至今一直使用“Charity”这个词;凡是工业时代以后新产生慈善,例如公司慈善,自诞生之日就不使用“CooperateCharity”,而是用“CooperatePhilanthropy”。可见,由于“Philanthropy”的传统含义要比“Charity”宽广,所以现代人要表达自己的现代思想时,一般更倾向于用“Philanthropy”,只有在需要特别区分现代慈善和传统慈善的时候,才要用“Charity”表达慈善历史的演变。可见,慈善的内涵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扩展既是历史事实也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公司慈善更是给现代社会的慈善增添了新的主体和内涵,致使现代慈善日益趋向于与现代公益相联系,甚至一定的条件下还会作为互换词来使用。公益这个词出现于现代,它与慈善的来源不同。无论东西方,仁心善举和人类之爱都表达了慈善的源泉来自个人,来自私领域。而公益即公共利益的来源是公领域。公领域的出现和扩展是近现代的事情,是国家、政府强化其权力的产物。公领域与私领域的严格区分来自西方的法律概念。依西方的概念,公益意味着国家或者社会为了整体的需要、超越地区或者集团的局部利益,指向非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意味着公民在共同的、共识的领域和场景中关注公共事务,为增进共同的利益,推进社会公正、公平的发展而采取的集体性协调行动。所以,在西方,公益这个词自产生之日起就是指现代公益。它与私益、私领域相对应而存在。公领域和公益事业一开始就是政府和公部门内的组织机构这些公共主体的领域和事业,而与真正来自个人的慈善是完全不同的。这导致西方福利国家在兴起之初和鼎盛时期均排斥渊源更早的慈善,而且,无论“Charity”还是“Philanthropy”都在强大的国家和政府压力下萎缩。3.如何区分慈善与公益。在中国,传统文化没有像西方那样将慈善分为“Philanthropy”和“Charity”两类,而是与“Charity”的慈善含义更为接近。不过,中国的慈善从没有像西方文化那样将公领域与私领域截然分开过。古代每逢灾年,政府和民间士绅都设置粥棚济贫,地方士绅还会应州府官员之邀请出来行善。1949年以前的中国,将民间组织或个人自愿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们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和帮助的行为统称为慈善。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慈善被政府公益完全取代了。这其实也受到当时西方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慈善是纯粹个人性质的、私领域的。改革开放为慈善的恢复带来生机。直到最近,人们才开始分辨慈善与公益的差别,而分辨的意识和标准仍然来自西方概念。不过,即便在西方,公与私领域以“黄河”为界的传统概念也已经过时了。其实,在西方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兴起的年代,那些源自个人自愿的自发结社行动尽管受到打击却从未停止过,在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陷入石油危机、国家财力和权威受到打击后甚至还逐渐得到发展,在80~90年代形成了结社高潮。这个在国家、政府之外,与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完全不同的全球性个人自愿结社行动被称为“全球结社革命”。“第三部门”或“社会部门”这个新名称成为这些既非政府(公域)又非企业(私域)的群体的代名词。而第三部门中的大部分组织,都在从事社会救助、社会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社会文化等帮助他人、帮助弱者的社会工作。这些工作的公益性质被社会所认同。如果按照公、私两分法,这些工作当然应该归入公益而不是私益的范畴。所以,为了让他人能更好生活必须使我们大家所在的社会环境变得更好——这一融合个人意愿的社会愿望,成为从传统慈善走向社会公益的动力源泉。原本属于私域的个人之善和慈善结社,在国家、市场这些范畴强大起来后,被激发出巨大的能量,形成了新的社会性公益范畴,即第三域。第三域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私域、公域界分的理念、观念和话语体系,第三域成了横跨公、私域的不“公”不“私”、亦“公”亦“私”的部门——一个具有创新力的社会部门。可见,环境变了,需求变了,文化就会跟着起变化。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代社会,在每个人、每种事物都以某种方式直接联系的时空收缩的时代,传统界限在消融,在某个时刻静止的、清晰的慈善概念在速度世界里变得模糊起来。这种模糊是客观世界的发展造成的,既不能停下来也不能放慢。西方文化的弹性就表现在这里。现在,它既不刻意强调传统的拉丁慈善与希腊慈善——“Charity”与“Philanthropy”的差别,更是将传统的希腊慈善中的文化内涵扩展为现代民间公益。“Philanthropy”的事业与民间兴办的“PublicGoods”事业不相区别,这对我国很有启发。在当今世界,信息、速度和知识资产对于事物发展的决定作用更大,很多明显对立的事物都在向自己的对立面寻求和解或融合,这导致模糊成为发展中的常态,“黄河”为界反而落伍。对于慈善与公益之间的模糊性,与其努力去界定它、解释它甚至修改它,还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掌握它、承认它,学会推动它发展前进的新规则或者创造这种新规则。因此,除特别说明外,下文所称的慈善均为现代慈善,现代慈善与民间公益的含义并无区别。(二)慈善组织与公益组织。从社会行政的角度,社会组织一般主要依据目标领域做界分。在现代,由于慈善与民间公益的内涵接近,从事慈善活动的民间组织也就成为民办公益组织。换言之,在传统慈善和慈善事业向现代慈善迈进中,新诞生的现代慈善组织就是公益组织。既然现代慈善与公益的含义并无区别,那么,慈善组织与公益组织有没有区别呢?这个区别是明显的。现代慈善组织是公益组织,但是公益组织不见得都是现代慈善组织。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谁是组织的主体。民间建立的慈善组织是公益组织,政府建立的公益组织不是慈善组织。所以,当我们称慈善组织的时候,指的是民间兴办的慈善公益组织,当我们称慈善与公益组织的时候,指的是民间的慈善组织、政府兴办的公益组织以及两个主体协同兴办的慈善公益组织。1.国际社会对于慈善组织的界定。在英国,《1601年慈善法》规定的符合慈善目的的组织有四种类型,即:扶贫,促进教育,促进宗教以及其他有益于社区的目的。前三种属于一类慈善目的,第四种被视为二类慈善目的。后来修改的慈善法案重新定义了慈善目的,将慈善事业增加到12个领域,分别为:扶贫,促进教育,促进宗教,促进健康和救助生命,促进公民和社区发展,促进艺术、文化、民族遗产或科学,促进环保,促进业余体育,促进人权、冲突解决、调解、宗教和民族和谐、平等及社会多元,促进动物福利,救助老弱病残、经济困难人群或其他弱势群体,为社会福利提供休闲设备等。可见,现代社会演进中符合第二类慈善目的的组织大大拓展了,在慈善事业走向现代慈善即公益事业的同时,现代慈善组织诞生了。美国有一个定义慈善组织的明确办法,就是税法中的501(C)(3)条款。凡符合这一条款的组织被统称为美国慈善组织,享受免税待遇。这些组织中,除了传统的救助性慈善和宗教组织之外,还有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防止虐待儿童和动物等7类。同样,在德国,慈善的内涵也由单纯的利他主义向自助、社会服务、社会理念的倡导、社会运动等方面扩展,慈善组织也随之拓展了。2.我国怎样鉴别和划分慈善组织。首先,按照法规和规范性统计分类划分。在我国,由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分为三种形式: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每种形式中又按照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ICNPO),以活动领域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目前采取的是五大类14小类的分类标准,包括:经济类(工商服务业、农业及农村发展),科学研究类(科学研究),社会事业类(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生态环境),综合类(法律、宗教、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按照这种细分类的统计口径,中国慈善组织仅分为社会服务和生态环境两个子类的组织。这两类组织2007年末的总数为54591个,占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的13.97%。其中,社会服务子类中的社团、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