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TheLawofAgency)第一节概述一、代理的定义代理,是通过他人缔结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中,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法院等有关机关的授权行为或法律赋予的代理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取得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在代理制度中,为他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代理人(Agent);被按其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被代理人,也称本人(Principal);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第三人(thethirdperson)。南京某外贸商店一保安员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其中一券得中彩电一台。商店以保安员上班购物违反“店员上班时间不得购物”的规定为由,宣布中奖无效。过若干日,保安员之妻弟王某到商店讨要彩电,称其委托姐夫购买皮包是作为给姐姐的生日礼物,但遭到商店拒绝。王某遂以商店为被告诉至某区法院。原告在庭上列证保安员妻子生日时间、代买皮包之约定及事实经过、保安员及其妻子代买之证词。被告则列证商店营业员证词,称保安员“当时并未言明为其妻弟购买”。商店认为,保安员是在索要彩电不得时,才冒出其妻弟代买一说,因此,所谓代理纯属虚构。除非保安员与其妻弟之间就皮包和彩电权属已达成协议并举证,否则法院应驳回原告之起诉。二、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四)客观必须的代理(一)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的概念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2、委托代理的种类(1)直接代理:代理人使用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又称为显名代理。(2)间接代理:代理人使用自己的名义的代理,又称为隐名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案例: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与出卖人丙家具厂订立办公家具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丙家具厂不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合同执行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丙厂没有按约交付家具,则甲公司可以怎样做?乙公司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如果丙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家具,而甲公司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拨付货款的原因没有向丙厂支付价款,则甲公司可以怎样做?丙厂可以行使什么权利?所谓介入权,是在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处在代理人的地位,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能力。所谓选择权,是在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主张权利的能力。3、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委托代理权的发生原因,但二者又有区别。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内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二)法定代理1、法定代理的概念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之授予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2、法定代理的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3、法定代理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法人的法定代理人。因为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并非独立于法人的民事主体,而是法人的机关。不构成代理制度中要求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时存在的要件。(三)指定代理1、指定代理的概念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有关机关”,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与法定代理不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事务比较宽泛;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事务比较专门、特定。2、指定代理的适用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指定诉讼代理人,皆属指定代理。(四)客观必须的代理是在一人受另一人委托照管、储存或托运其财产,遇特殊情况为保存这种财产利益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和第三人都知道不存在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所必需,法律也允许受托人处置该项财产。如承运人在遇紧急情况时,有权超出其通常权限而出售很有灭失或丧失价值可能的货物。但英美法院对这种客观必须的代理权作了相当严格的限制。根据英美的有关判例,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所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力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指示;(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具备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因无代理权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三)表见代理1、概念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3、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地对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之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3)代理证书授权不明(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置可否。4、表见代理的效力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1、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使代理关系消灭。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第二节代理的法律关系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不得自己代理,双方代理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帐目5、代理人必须亲自代理(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员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目二、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合同责任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代理人替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在其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范围向第三人直接负合同责任。(二)侵权责任在下列情况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负责:1.被代理人指使或教唆代理人侵权。2.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未尽适当的监督之责。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属于“主仆关系”,则被代理人即主人须对代理人即仆人在代理期间代理范围内的侵权负责。(英美法)(1)“主人”与“仆人”的界定:①在代理业务之外,代理人有无不属于被代理人的独立的业务或职业;②代理人是否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或工作场所来完成代理工作;③代理人的报酬是否按周、年、月计算的;④代理人完成的工作是否为被代理人的日常工作;⑤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内是否拥有不确定的自主时间。(2)代理期间和代理范围主人只对仆人在代理期间代理范围内的侵权负责。但是,在代理期间内的侵权虽然超出了代理范围,如果这种侵权是主人能合理预见的,主人对此侵权也应负责。案例分析1、李某(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华达公司业务负责人)事先未经江西华达公司同意,以华达公司名义与美国皮特公司在江西南昌签订了一份劳务输出合同。合同规定由华达公司招聘40名技术人员到美工作,并负责培训。皮特公司付60万美元酬金。合同订立后,李某将此事禀告华达公司,受到赞赏。次年2月1日,华达公司收到皮特公司预付佣金30万美元,即向皮特公司开具了发票(注明了资金用途是华达公司劳务输出佣金)。之后华达公司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招收了60名合格人员,并收取劳务费。到了履行期,华达公司以李某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与皮特公司签约无效为由,拒不履约,并说,若中方履约,必须再付50万美元。皮特公司拒绝后,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应如何裁决?为什么?2、王某曾在某市开发经营部做业务员,后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王某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以开发经营部名义与经营部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王某以开发以经营部名义向卖主汇订金,但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经营部收到已将货物送至某市的提货单,始知事情真相。此时,王某托人要求经营部准许他提货,被拒绝。经营部电告香港公司讲明了真相,主张取消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经营部干脆置之不理,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应如何裁决?为什么?3、C市大展公司(下称被告一)的法人代表孟某受C市商品交易所(下称被告二)的委托,持被告二的《委托书》、《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品交易所会员须知》等有关材料与原告联系,询问其是否愿成为商品交易所会员。原告看过上述材料后表示愿意加入。随后,孟某让原告一次性支付80万人民币。原告依孟的要求,分数次将款项汇入被告一的帐户。被告一将其中25万元转至被告二帐户,被告二遂为原告办理了会员证,使其获得交易席位1个。其余55万元则被被告一直占用。原告在获悉席位费实际金额为25万元后,即向被告一催要剩余55万元。被告一则称自己是按会员身份以80万元价格转让多余席位给原告,价格亦是双方商定的;孟某个人受交易所委托招募会员与被告一和原告之间转让会员席位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会员席位价值不仅包括交易所按规定收取的费用,还包括会员在该席位的经营权,而这部分受供求关系影响,其使用价值会大大超过其身价值,故55万元是转让费,不予返还。被告二则称:在交易所创建之初确曾委托过孟某招募会员,但并未与被告一发生过委托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买卖席位的行为与交易所无关。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