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笔记(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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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对劳动法的解释的共同点:(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部门。(2)劳动法与工厂立法有密切关系,是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形成。(3)劳动法还要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现代劳动法的起源:1802《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一部工厂立法。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要素:A主体:a劳动者:是指依照劳动法律好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者的资格条件:①年龄:16-18不能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16最低劳动年龄(童工<16未成年工:16-18未成年人:<18)②劳动能力:与特定工种相符合的能力条件。③要有基本的行为能力(实习生不是劳动者)b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资格,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类型:①企业②事业单位③国家机关④社会团体⑤个体经济组织B客体:劳动行为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3)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客体: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用人资格);劳动者的范围排除: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适用公务员法农村劳动者(纯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家庭保姆现役军人享有外交特权好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2③从属性特征: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④法定性特征: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⑤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雇佣合同被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社会化的体现,是雇佣合同随着社会经济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强制性被扩增的衍生物。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属给付劳务合同,两者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均是双务有偿合同,均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异:(1).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雇佣合同: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2).主体地位的不同劳动合同:劳动者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雇佣合同: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被雇佣者并不以雇佣者组织成员的身份劳动)(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4).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5).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这个特别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6).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雇佣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7).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第四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②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有劳动者本人实现;③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其特征为: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②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有:⑴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对自主择业权的限定——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23、24)(一)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二)竞业禁止的特点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4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时间和空间)⑵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协商权、请求权、支配权)⑶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合法的原则:A必须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自愿原则)B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时数(《劳动法》41)C前提:必须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⑷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严格责任原则,除非劳动者故意自杀自残)⑸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的受教育权)⑹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A社会保险:对象——仅限于劳动者B社会福利:(保障层次最高)C社会救济:(保障层次最低)D社会优抚:对象——烈属等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⑻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2、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3、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4、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5、享有依法应当获得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⑴积极完成劳动任务;⑵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⑶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⑷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1、要求劳动者按质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2、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3、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4、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义务:1、用人单位应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4、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8、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劳动义务之一。第五章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效力的条件1、主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如股东大会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a职工必须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4)b正式公布(公示)5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为: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②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劳动法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VS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从年满16周岁开始,同时产生的)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先于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②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代理;③某些劳动者(如未成年人、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法人的权利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个体指向的劳动活动。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订立劳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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