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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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ofresidentialbuildingsinhotsummerandcoldwinterzoneJGJ134-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2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CJ134-2010,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3、4.0.4、4.0.5、4.0.9、6.0.2、6.0.3、6.0.5、6.0.6、6.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3月18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4.建筑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6.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重新确定住宅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和控制采暖空调能耗指标的技术措施;建立新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方法;规定采暖空调的控制和计量措施。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北京振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乐意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郎四维林海燕付祥钊冯雅涂逢祥刘明明许锦峰赵士怀刘安平周辉董宏姜涵林燕成王稚康玉范许武毅李西平邓威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百战陆善后寿炜炜杨善勤徐金泉胡吉士储兆佛张瀛洲郭和平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1.0.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必须采取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应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1.0.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热惰性指标(D)indexofthermalinertia表征围护结构抵御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各构造层材料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之和。2.0.2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meteorologicalyear以近1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10年的平均值作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2.0.3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参照建筑是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作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与设计建筑相对应的,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比较对象。3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3.0.1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18℃;2换气次数应取1.0次/h。3.0.2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26℃;2换气次数应取1.0次/h。4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4.0.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4.0.2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4.0.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4.0.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0.4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精品文档精品文档4.0.5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0.5-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0.5-2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0.5-2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注:1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酋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2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4.0.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确定。2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3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0.4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精品文档精品文档4当砖、混凝土等重质材料构成的墙、屋面的面密度ρ≥200kg/m2时,可不计算热惰性指标,直接认定外墙、屋面的热惰性指标满足要求。5楼板的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6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7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SC=SCC×SD=SCB×(1-FK/FC)×SD(4.0.6)式中: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C——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B——玻璃的遮阳系数;FK——窗框的面积;FC——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他框材的窗按相近原则取值;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4.0.7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南向的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各朝向的窗户,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表4.0.5-2对外窗遮阳的要求。4.0.8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4.0.9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4.0.10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4.0.5—2中的相应值小10%;2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3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4.0.11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平屋顶宜采取绿化、涂刷隔热涂料等隔热措施。4.0.12当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稳定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2室外机的换热器应通风良好,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应避免气流短路;3应便于室外机的维护;4应尽量减小对周围环境的热影响和噪声影响。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精品文档精品文档5.0.1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0.3、第4.0.4和第4.0.5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5.0.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本标准第5.0.6条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为判据。5.0.3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耗电量和空调耗电量之和。5.0.4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平面划分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2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本标准表4.0.3的规定时,应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每个开间外墙和屋面的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面积两部分,并应使得参照建筑外围护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照建筑的体积等于本标准表4.0.3中对应的体形系数限值;3参照建筑外墙的开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大于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时,应缩小该开间的窗面积,并应使得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当某个开间的窗面积与该开间的传热面积之比小于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时,该开间的窗面积不应作调整;4参照建筑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表4.0.4中对应的限值,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取本标准表4.0.5中另才应的限值。5.0.5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并应采用同一版本计算软件。5.0.6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应全天为18℃,夏季应全天为26℃;2采暖计算期应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期应为当年6月15日至8月31日;3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典型气象年;4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应为1.0次/h;5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应取2.3,采暖时额定能效比应取1.9;6室内得热平均强度应取4.3W/m2。6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6.0.1居住建筑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及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综合考虑确定。6.0.2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6.0.3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精品文档精品文档6.0.4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宜采用下列方式:1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2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3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4燃气(油、其他燃料)的采暖炉采暖等。6.0.5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06中的第2级。6.0.6当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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