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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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2一、绪论………………………………………………………………………3(一)行政监督………………………………………………………………………………………………3(二)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3(三)行政监督的必要性………………………………………………………………………………4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4(一)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41.外部监督……………………………………………………………………………………………………….42.内部监督......................................................5(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51.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52.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53.缺乏全程行政监督…………………………………………………………….64.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65.行政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6三、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及启示………………………………………………7(一)西方行政监督的制衡思想…………………………………………………………………….7(二)西方行政监督的公开性…………………………………………………………………………7(三)中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比较…………………………………………………………………81.人大监督与议会监督的比较…………………………………………………………………………82.司法监督的比较…………………………………………………………………………………………….83.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比较…………………………………………………………………………….84.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公民请愿权的监督的比较………………………………………………95.新闻舆论监督的比较.............................................9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路径...................................9(一)借鉴西方行政监督的价值取向……………………………………………………………9(二)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10(三)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10(四)强化舆论监督………………………………………………………………………………………10(五)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手段……………………………………………………11五、结束语………………………………………………………………………12参考文献.........................................................132[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我国各个领域里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存在行政失范、行政权滥用、行政不作为、腐败等问题。为此,必须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监督。本文从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角度出发,简要介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构建与完善的背景及有关理论,系统地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际的视野比较中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差异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提出探寻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系统的路径分析。[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系统;对策3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的转型时期,政府权力的行使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国际的舞台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体现政府部门在现代进程与过会改革进步的行政能力。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效地处理汶川、玉树的的震后救灾等大问题,都体现出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在保障社会良好运行的有效性。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给我们带来巨大益处的同时,行政权力也有逐渐扩大膨胀的趋势,政府的运行存在失范的现象,行政的自用裁量权滥用,等等。为此,对行政活动的有效监督变得十分必要。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同理,政府的行政权力只有在其现实的运行过程务必得到有力的监督与控制,才可以防止被滥用和公共行政权的异化的可怕状况。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监督机制构建就可以有效地保障对我国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的规范,纠正行政过程中的违法、失职、不作为,保证政府的依法行政,预防和遏制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从而实现行政的职能与目标。一、绪论行政监督可以视为对政府行政行为有效约束规范的职能之一,因此,必须要对行政监督的涵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与简要阐释行政监督的必要性问题。(一)行政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各类行政监督主体依法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行政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进行的监察、督促行为。它是行政目标实现的最切实保障和重要推力。(二)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行政监督体系,是由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行政活动的合法、合理性具有着监督作用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4及行政自我监督体系等各类监督主体构成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其宗旨在于履行保证行政监督活动有效、协调运行的整体功能。依据概念判断,行政监督体系具有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对象特定性、监督方式的多样化的三大特征。(三)行政监督的必要性行政权力本身就存在自我异化的倾向,表现在现实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常常出现被滥用、错用、误用的情况。政府部门决策的不科学或失误,会产生不能有效地调节、规制或引导社会目标群体的法规或政策;具体行政执行活动中对国家政策、法规不忠实履行,会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行政的不负责等恶果。为此,为保障政府决策与职责行使过程的依法有效进行,必须要重视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政府也是一种“经济人”,存在自身的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与政府部门代表公共利益去行使其权力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表明行政监督是政府部门克服自身缺陷的内在要求。因而,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可以快速地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积极地关注社会效益、圆满地达成行政目标、努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具体来说,行政监督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1.有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2.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和打造清廉政府,改善政府的形象;3.保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有助于预防和惩治政府的腐败;4.有利于深化我国的现在体制改革,确保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角度、需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按照各监督主体同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标准,可以将行政监督体系划分为内部行政监督与外部行政监督两大部分。1.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具体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以及人民政协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5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2.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又称“行政自我监督”,主要包括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种类型。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垂直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职权与责任范围内对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监督。(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各行政主体的监督产生作用更加明显,行政监督体制也相应变得更加地完善,构成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360度的全方位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过于庞杂,监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监督缺位、效果差、影响力小,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监督具有滞后性,可见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比比皆是。1.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根据行政监督的主体标准,行政监督体系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自我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等组成,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虽然行政监督的部门与主体众多,拥有着多头的监督体系,但是缺乏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导致整个监督体系的整体监督效果不强。在实际过程中,我国的纪检机构、司法机关及检察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有着明确的划分,存在着密切的协调,而其他的监督主体则处于分散化的运行状态。行政内部监督主体相互牵制、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行政部门自我约束的功能;行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联系交流,引发行政监督内外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公权力的监督主体与无公权力监督主体之间存在长效的联系机制,导致行政监督的狭隘性,形成许多行政监督的盲区。2.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监督方式不够灵活,监督信息不够公开,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压制群众甚至打击6报复群众等现象比较严重。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监督由于不具有权力的强制性,监督缺乏权威性,监督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从理论上讲,权力机关是最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法律的约束力。虽然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享有充分的行政监督权,但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同时又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充分的实施细则以及灵活的监督方式,使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仅停留在开会质询、事后汇报等方式上,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未能产生强有力的监督作用。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人大监督、群众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等监督主体尚未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其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3.缺乏全程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持续性的活动。按照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不完善,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行政监督主体整天忙于应付“查错纠偏”,陷入被动消极的困局。预防为主应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行政过程中的控制,建立起全方位的监控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行政监督过程的不完整性的缺陷。4.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健全完备的监督法制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法律前提与基础。从总体上说,我国行政监督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特别是缺乏专门的监督法规,导致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可操纵性。行政监督工作的依据标准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①现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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