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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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第四节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五节期限张玉与刘云是朋友,1988年10月8日张玉因家中买房向刘云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张玉向刘云写有借据,借据上写明在1989年10月以前还清。到还款时间,张玉未向刘云还款,也未提及此事。因和张玉关系很好,刘云也不好意思提及此事。直到1994年2月,刘云见张玉既不还款,也不提及此事,只好向张玉说明他等钱用,希望张玉尽快还他。谁料,张玉却声称并无此事。刘云大怒,遂将张玉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玉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问:如何处理此案?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权利失去诉讼保护,或者取得权利等。(4)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或更改。二、时效的种类(一)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依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时间状态,权利效力减损。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时间,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二)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依民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三)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依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这是区别于取得时效的关键。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2.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时间。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功能减损,因对方的抗辩而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该实体权成自然权利。案例甲于1992年2月1日向乙借人民币1万元,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甲一直未还钱给乙。1995年1月5日甲将欠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偿还给乙。同年1月10日甲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乙返还财产,乙拒绝。于是,甲诉至法院。分析:乙应否返还1万元给甲?不返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参考《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若干意见》第171条。三、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类型1、债权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都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2008年最高院解释,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另外,所有权确认请求权也不适用。此类请求权是与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保护相关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但有学者认为,动产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未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扶养请求权、抚养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排水请求权、日照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5、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一、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一)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应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二)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其特点是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四种情况适用一年的特殊时效:也是短期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另外,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如《海商法》第257、260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甲乙是亲姐妹,但关系不好,互不通讯来往,她们的母亲丙一直居住在西安市甲家,乙工作和居住在南宁市。丙于1982年3月25日去世,留下遗产5万元存款,一对祖传玉镯和三幅清朝名人字画,现价值较高。甲当时只告诉乙,母亲丙有5万元存款,隐瞒了玉镯和三幅清朝名人字画的存在。2001年7月1日才得知实情,遂向甲提出要求分割。分析:1、乙能否请求分割一对玉镯和三幅清朝名人字画?为什么?2、如果有权请求分割,乙最迟应在什么时间行使请求权?二、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仅在法定期间内存在,期间届满,即行消灭。如撤销权行使时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2.诉讼时效并不使实体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第四节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从条件成立或期限届满时起算。根据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行使权利时开始计算的理论和债权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也有区别:2、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分期清偿的债权应该从最后一期清偿期限届满时起算。3、未定履行期或履行期不明的债权之请求权,应自债权人给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起算。4、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的时候起算。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害人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认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权利被侵害。1988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1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颠痫”。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问:该案应如何处理?6、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7、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8、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9、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1993年3月1日甲被他人从背后猛击一棒,当场昏倒,后经抢救脱险。1996年2月1日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凶手为乙。同年2月13日甲起诉,要求乙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乙赔偿给甲各种费用35000元。1999年7月8日,甲再次昏倒,经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骨折,凹陷骨折部位于1993年3月1日外伤部位一致。目前为外伤性癫痫病,是凹陷骨折压迫脑组织所致”,并提出手术治疗的意见。后经法医鉴定,结论相同。于是,甲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损害赔偿。乙辩称:原告伤后即痊愈,被告已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此事法院已经判决解决。现过3年,原告再索赔,显无道理;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分析:甲的两次诉讼的时效起算时间。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权利人行为能力有问题而无代理人、没有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失去自由)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案例:张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其邻居侵权纠纷案张震是黄海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黄海市遗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张震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而未用。张震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88年8月20日张震获悉:1987年5月张震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张震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头熄灭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殆尽。张震于199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张震申请未被批准。1990年9月2日张震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完成以后,经部队批准张震赶回黄海市,于9月5日向黄海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其邻居在答辩中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震的诉讼请求。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1.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A、提起诉讼。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从提交或口头诉讼之日起。B、权利人主张权利。C、义务人承诺。如: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2.须中断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法定事由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有:•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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