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第一篇旅行社管理相关制度环境案例1、旅客参团落水身亡旅行社被判赔偿7万多•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不幸落水,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家属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领取了赔偿金、抚慰金和保险金后,依然悲愤难平,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日前,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旅行社应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5177.60元。•徐女士参加了广东铁道中国青年旅行社(下称铁青)组织的旅行团。次日,在旅行社组织下,徐女士游览了岳阳洞庭湖上的君山,在乘船回途中,因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徐女士不幸落水失踪。事后,岳阳市中国国际旅行社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8000元,而铁青也支付了1万元慰问金并退还徐缴纳的团费。2001年7月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宣告徐女士死亡,同时其家属也领取了10万元的保险金。但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保护旅客人身安全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遂向铁青索赔精神损害30万元。•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徐女士跟旅行社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书面向死者家属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75177.60元”的判决。2、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假如说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就应当像洪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无法满足。当然,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在滞留发生后,应当提前向继续行程的旅游者作说明:由于滞留期间浪费了5个多小时,在北京的逗留时间必定会缩短,使旅游者心中有数,避免旅游者结束游程后再和旅行社论理,减少旅行社的麻烦。不论是解除旅游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整个事件中不仅没有过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害者。•那么,该国际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确定旅行社是否违约,首先要搞清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有过错等4个方面。也就是说,认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约,必须同时满足上述4个要件,要认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违约,也是如此。•对照上述案例看,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旅行社毕竟没有按约将旅游者送达北京,而是滞留在机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显然,单单从这一点看,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旅游者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害事实也客观存在,尽管这样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旅行社的违约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旅行社没有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该国际旅行社的行为并没有同时完全满足违约责任要件,由此可以确认,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旅游者要求该国际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法定的免责事由,由于旅行社服务业的特殊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必然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损失,在此,有必要对不可抗力现象对旅行社服务的影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在旅游实务中,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给旅游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不可抗力•一般来说,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合同,会有一段间隔时间。就在这段时间里,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都有可能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形的发生,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团款,以弥补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处理办法之二:重新签订旅游合同。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或者推迟旅游行程,或者重新确定旅游线路、价格、时间,再组团旅游。这种情况,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造成的损失最小,甚至没有实际损失。•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正如上述案例,当旅游者按约定来到机场、车站,不可抗力突然降临。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但对旅游行程有一定的影响。处理办法之一:解除旅游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办法之二: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旅游行程。在旅游期间,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诸如提早出团等措施,尽可能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行程缩短”的损失。假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还全额团款,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同。这种情况,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旅游者的交通费用等。•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相比之下,前两种情形较为简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损失相对较小,第三种情形对旅行社和旅游者来说都十分棘手,损失也较大。在旅游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旅游团行程的阻断,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要么提早结束旅游行程,要么延长旅游行程,总之,旅游团不可能按时返回,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选择前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放弃合同约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对旅游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选择后者,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来说都有损失。不论是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对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是两难选择。至于延长行程后,旅游者在滞留期间产生餐饮、住宿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些费用的承担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协商。由于旅游者与旅行社都没有过错,按照《合同法》公平原则,似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各承担一半为好。•在这种情形下,尽管旅行社有权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但事实上,旅行社不得轻易解除旅游合同,除非旅游者主动向旅行社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并降低可能带来的损失。•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乘兴旅游被致残法院判赔28万元•随旅游团外出游玩,却遭意外致残的谢某在索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平顶山市某旅行社告上了法庭。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判决被告该旅行社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伤残慰抚金等28.7万元。••平顶山市鸿业建安工程公司谢某等15人每人出资1190元,以单位名义与该市某旅行社签订了组团旅游合同,游览山东曲阜、泰山、济南、青岛等地。4月24日,谢某一行15人出发外出旅游。27日早6时,当谢某等人乘车返回途经山东省梁山县后孙庄乡姜庄村时,旅游车与当地一辆大货车相撞,谢某身受重伤,被送往梁山县人民医院急救,经诊断为重型颅脑开放性损伤、脑挫裂伤、混合性失语,住院10天。5月7日,谢某转回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7月7日出院。后经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鉴定为三级伤残。事发后,谢某的亲属及单位领导多次找旅行社协商,要求其支付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司法鉴定费等39304.96元,赔偿残疾费、生活补助费等318848.4.元,未果。谢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评析:•原告谢某在本单位集体与被告平顶山市某旅行社签订了组团旅游合同,并交纳了旅游及保险等费用。原告在旅游期间,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旅游车发生事故后,虽经当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责任不在被告司机,但被告对原告在旅游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推卸。4旅行社该不该收出境押金?•按照经济学原理,每一个行业都有其固定的利润来源,也有相对固定的、呈逐级递减的盈利水平。盈利的多少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被社会平均利润率所操控。旅游行业也是如此。按照上面所叙述的原理,旅行社的最大利润来源应该是其主营业务——旅游服务。然而经过非典期间旅游界对旅行社的剖析,其最大利润来源竟然根本不是旅游服务。不知是宽松的签证政策,还是1000%的巨额利润哪一项起了作用,协助非法移民竟成为当今不少旅行社最大的利润来源。“押金官司”东窗事发•出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押金已经成了业界不成文的行规,但规定的合理性却遭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近日上海中国旅行社也因为“收取押金”惹上了官司。•克罗地亚事件•克罗地亚时间2003年12月2日上午(北京时间2003年12月2日下午),一个大约34名中国人组成的旅游团在即将结束克罗地亚之行时,突然在克罗地亚首都萨格勒布集体失踪。这是2003年2月份中、克两国签订互为旅游第一个办理商务旅游签证的旅游团。当地警方初步怀疑这些失踪者已偷渡到欧盟国家,立即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搜寻,并联系了国际刑警协助调查。这批失踪者是根据两国旅游部门所签的协议,由一家中国旅行社和当地旅行社联合组织来克罗地亚旅游的。他们所持证件都是经过合法渠道获得,其签证有效期到12月1日,代理出境游业务的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一家旅行社。事件发生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国、中、青、天马等骨干旅行社,以及北京国、中、青等旅行社总社,均否认与此事件有关。•一个福建青年想通过出境旅游的形式偷渡澳大利亚打工,并先后向承办人和旅行社交纳了近7万元的费用,其中包括5万元的押金。但由于护照照片问题未能遂愿,被边检人员抓获。在受到相应的处罚后,该青年想通过法律从旅行社途径要回通过高利贷借取的5万元押金,但法院认为,原告用出国旅游这种合法行为掩盖偷渡的非法目的,是企图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用这种手段与被告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原告所交的押金和团费,形式上虽然是旅游的费用,实际上是原告为实现偷渡目的而花费的资金,这种因违法行为而失去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而上海中国旅行社收取原告5万块押金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也在近日做出了判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赔偿旅行社实际经济损失,从原告所交的团费中扣除,剩余款项依法予以收缴。虽然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