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从2008年6月1日起,将其住所的部分房屋,出租给没有营业执照的陈某从事服装加工,2009年6月3日被XX工商局巡查发现,在此期间,张某已收取得一年房租金2000元。请问张某和陈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张某和陈某已构成违法;2、张某属于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陈某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处罚主体分别是张某和陈某3、法律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陈某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案例二、2008年9月18日,当事人苏某从张某处以5万元转让费取得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年11月19日,苏某通过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2月11日,苏某以1.2万元的年租金租赁了某门店作为经营场所,2009年2月2日开始营业。2009年3月9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办营业执照,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脑58台、主机1台。在当事人无照经营的37天时间中,共计营业额8140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主体是谁?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苏某违法2、苏某3、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法律依据是:(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6月8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没收电脑58台、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3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案例三、李某于2010年3月5日开始利用自家门市房经营食杂店。到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食品及日用百货,当事人经营5个月,盈利1万元。上述行为李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李某违法。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3、法律依据:(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4案例四、李某于2010年3月5日开始办理了相关证照利用自家门市房经营食杂店。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食品及日用百货和香烟,当事人经营香烟5个月,盈利3千元。上述行为李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李某违法。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3、法律依据:(1)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案例五、刘某于2011年3月5日开始利用自家门市房经营曙光网吧。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面积约300㎡,网吧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申办营业执照,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5脑58台、主机1台。在当事人无照经营的27天时间中,共计营业额6140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刘某的经营行为违法。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3、法律依据:(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6案例六、张某,本是辽宁省XX市XX粮食烘干厂法定代表人,该厂的经营范围是粮食烘干。自2010年11月28日开始,张某见收购玉米利润空间较大,先后以每斤0.8元的价格收购玉米40万斤,烘干费用每斤0.02元,烘干后35万斤,以每斤1元的价格销售给营口XX粮食进出口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张某的经营行为违法。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3、法律依据:(1)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案例七、吴某,辽宁省XX市人,在本市投资收购了XX塑料彩7印厂,2011年1月11日开始承接印刷业务。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1年3月14日检查发现,该厂有塑料彩印机两台,印刷成品若干,但当事人没有相关的证照。2个月来,吴某的彩印厂承接了5笔业务,经营额为3千元、4千元、2.6千元、0.8千和5.2千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哪个执法部门对其行为拥有管辖权?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吴某违法。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3、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管辖权。4、法律依据:(1)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8案例八、于某于2010年12月在辽宁省XX市XX商业区购得门市房,面积60㎡,经筹备,2011年1月1日于此开张营业,经营海阔天空旅行社,开始招募导游等工作人员11名,同时与国旅辽宁社取得联系,为其代揽客源赚取总费用5%的劳务费。2011年4月1日XX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旅行社已经代承揽各类客源57人次,赚取劳务费5千元,自己组团4次共计128人次,盈利38400元,旅行社开支39600元。但于某一直没有办理开办旅行社的相关证照。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哪个执法部门对其行为拥有管辖权?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于某的经营行为违法。2、应当定性为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管辖权。4、法律依据:(1)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9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案例九、XX县XX建材批发商店,于2007年4月1日在XX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许XX,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建材批发。2010年12月4日,许XX从沈阳某药厂购进一批药品,价值18.4万元,于2010年12月7日转销给本县共计27家药房。获取利润1.84万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答:1、许XX上述行为违法。2、应当定性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3、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10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十、司某于2011年3月在某县租用刘某门市房,年租金1万元,收到租金后,刘某去上海儿子处。司某于2011年4月开始在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