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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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纲行政决策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做出某种决定或选择的活动或过程。社会事务纷繁复杂,行政机关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过程,根据现实情况,做出某种决断。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缺乏,责任意识淡薄,决策随意性强,“三拍”(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出事拍屁股)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很有必要对决策的程序加以规范。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涵义行政决策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经上人民政府做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分类2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8个方面的事项。具体是:(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三、重大行政决策启动《规定》决策权由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决策事项的启动《规定》分了五个层次,一是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3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是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三是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在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就要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一般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根据情况指定。四、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结果公开7个环节。调查研究:《规定》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4专家论证:《规定》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征求意见:《规定》第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部门协调:第《规定》十四条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协调。合法性审查:《规定》第十五条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集体讨论:《规定》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结果公开:《规定》第十九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五、《规定》强调的几项主要制度5一是强调了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机制。建立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了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规定》第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三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规定》第十六条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第十七条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6四是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前的风险评估(第八条)和决策后实施情况的后评价制度(第二十四条),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五是建立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等情形,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六是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将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特别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同时参听证会参加人的方式产生第十条作专门规定:(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7荐;(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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