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对策探讨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公司治理成为政府、理论界、投资人、经营者及所有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构建完备而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公司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提高中国公司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地频发的公司治理事件说明多数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完全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关键词:公司;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一)研究的背景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已经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一大因素。不仅对公司的稳健、安全、高效的运作影响较大而且对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也会产生相关的影响,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为公司的运营带来机制优势,也为公司股东或他人保证稳定的经济利益。自西方市场经济发韧以来,现代公司以其独立主体身份和自主意志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真正的承载体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08年我国国美黄光裕事件等一连续发生的事件说明,之前所构建的一系列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理论与模式始终存在顽固的弊端,需要理论界更进一步的挖掘与研究,以期获得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完善。只有在更大一个程度上寻求理论突破,实证上的制度完善才能成为可能,所有很有必要再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的概念与理论重新进行梳理,然后在实证角度上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二)研究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目前公司治理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认识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帮助公司优化治理结构、加快公司经营发展、提高公司竞争力。中国社会科学院陈佳贵曾经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川在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后,在立法上规定了许多以前被忽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公司法的修改可以看作是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之间寻求平衡的一次尝试。对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变化不大,也是一大遗憾。但同时也为本文提供了研究的空间。本文想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论证我国公司的治理问题尤其是公司的治理主体,并最终达到增强公司活力,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的目标,引导公司理由有效的公司治理去2壮大发展自己和战胜对手。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对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机理与机制入手,针对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和和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论述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构想。二研究现状综述最早关于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文献起源于Berle和MeanS的研究,他们非常关注的是企业的契约性质和委托代理问题。典型观点认为公司管理者(代理人)经常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其研究推动了代理理论的萌芽和发展。奥利佛·哈特认为,公司治理问题在企业组织中产生,需要两个条件,第一个是代理问题;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同解决。如果出现代理问题,并且合约不完善,则公司治理结构直观重要。企业契约理论对公司治理的解释是将企业的契约性质和委托代理问题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基础。常见并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Mayer,1995)在他的著作《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钱颖一在他的论文《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一一投资者、经理人、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他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同时还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日本学者奥村宏在其《股份制向何处去一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一书中,这样写道:公司治理本来是指企业营运管理或经营决策结构方面的意思。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学者朱哗指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l)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程度低。(2)国有股代理人虚位现象普存在。(3)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机制不健全。江平教授针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现状指出应修改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应明规定设立监事会的标准,应规定公司股东或职工在监事人中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同时针对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应规定设立成员人数不等的监事会。学者冯果从法哲学,民法学和公司法学角度论证了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之义务。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有:3排挤与压榨行为;侵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夺取公司有利机会;溢价出让控制股。三相关理论阐述(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界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界定,众说纷纭。尽管作为尝试性范畴或专业性术语经常高频使用,但对其做出清晰的界定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需要对此一个清晰地界定。公司治理问题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日益突出,只要存在公司体制就会出现公司治理问题。常见被引用的定义有如下几种:(l)ShleiferandVishy(1997)认为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供应者确定能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的问题。(2)OECD(1999)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被引导和控制的一个制度,在企业不同的参与者,董事会、经理、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具体规范权利和义务的分布,作出有关企业事物决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3)Mathiesen(2002)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如何通过合同、组织设计等激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的管理。即如何激励企业经理努力实现有竞争力的回报率(二)董事会中心主义随着公司经营活动越来越专业化和复杂化,如果再以定期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来决策公司的经营事项,无疑会贻误很多的经营机会,有碍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上述原因导致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由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公司的经营主要由董事会负责。股东大会权力的减弱以及董事会权限大的扩张,即是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第二阶段。即“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德国率先在其《股份法》中正式废除了19世纪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大大削弱了股东大会的权限,同时加强了董事会的权力,强调董事会经营的独立性,使得公司的权力中心转移到董事会。1965年的《股份法》对这一精神进一步予以明确。德国的立法变化影响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甚至是英美法系国家,各国纷纷采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精神,将经营权赋予公司董事会。(三)新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是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伴随着边际革命而逐渐形成的。它主张一般均衡理论,以阿罗一德布鲁(Arrow一Debreu)模型为核心,并分为三个部分:消费者理论、厂商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该理论认为,交易是由理性的经济人匿名进行的。没有外部效应,没有市场力量,也没有交易费用,人人有完全理性、完全契约和完全信息,谁也不会违背其参与交易的条件,谁都4处在不损害别人就不再使自己收益的帕累托有效状态。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且它是用边际原理来实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每一时期的决策,不受上一时期决策的影响,也不影响下一时期的决策,纯粹是一个静态模型;新古典经济学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所作的抽象,而缺陷也在于它的抽象。对于它的重新认识是以市场失灵为基础的,一方面针对不完全竞争和外部性,强调政府干预的调节作用;令一方面针对不由市场直接协调的交易关系,强调企业对市场的替代作用。(四)科斯定理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是最早向古典经济理论提出责难的人。科斯定理是指他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核心论点。他把交易费用范畴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联系起来,将交易费用进一步拓展为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研究的核心在于市场机制失灵所导致的运用市场机制的成本即交易费用升高,这种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是产权界定不清和配置不当。因此,如果交易费用为零,界定清晰的产权和自愿交易,就成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充分条件,此时,产权配置同效率无关。科斯指出,采取市场交易的方式解决外部问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权界定清晰,即要在法律与经济上界定当事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二是交易费用为零,即市场价格机制本身是无摩擦的,因此,发现价格、缔约等交易活动所需要条件的确定不需再付成本。除此之外还有:自愿交易互惠、信息完全、目标最大化、免费法律制度等条件。(五)委托一代理理论委托一一代理理论(theprinCIPal一agenttheory)是现代企业理论最为重要的进展之一,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威尔森(wiISon,19‘69),斯宾塞和泽克豪森(spence,zeCkhaver,1971)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1983)「该理论主要研究投资者,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权利和制约关系,阐明委托人(投资者或管理者)通过设计一项激励契约从而达到控制代理人(管理者或工人)的目的。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1.股东会5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者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主要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l)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由此可见,我国公司的股东大会具备以下特征:(1)股东大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置的机构,它不同于股东大会会议。(2)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观点和意见不完全一致,所以必须组成全体股东共同参加的公司权力机构,决定重大事项。(3)股东大会只是公司“意思机关”,只能就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不能对内执行公司具体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我国的股东大会构成基本沿用国外的原有制度和做法。2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由不少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行使其法人财产权的会议体机关。其具体职权主要有:(l)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具有极大地经营权与管理权。权力重心的下移,同时董事会制度的运行提出了相应的挑战,如何平衡董事会的权力,并发挥其高效的工作机能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解决的难题。3经理人经理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者。经理机关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关不同的是,前三者都是会议体机关,经理机关是由经理个人来担任的。经理行使下列几方面的职权:(l)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具体制度;(6)提请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受董事会之委托从事具体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享有一定职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说,经理的主要责任就是:合理组织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