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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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玉溪市玉溪市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抚仙湖管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细则细则细则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抚仙湖管理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的活动。第四条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听证事项听证事项听证事项听证事项第五条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拟调整抚仙湖水资源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2(二)拟调整抚仙湖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三)制定涉及沿湖沿岸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五)人民群众提出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听证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组织第六条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法制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第九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拟3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本局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局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市抚仙湖管理局法制科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和政府督察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本局确认。第十二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三)人民监督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五)本局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4(六)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七)本局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前款第(一)、(六)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本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第十三条本局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局确定。第十四条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本局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5(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听证结果听证结果听证结果听证结果第十六条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6(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的事项;(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六)其他有关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局按照要求,将听证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第十九条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本局作出决策的依据。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7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酌情缩短本制度规定的时限。第二十条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本局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监督与管理监督与管理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三)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六)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附则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解释。8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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