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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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济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办法济政发〔2013〕11号第一条为鼓励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促进产业集聚,调整优化产业和城市布局,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迁往济宁市所辖县(市、区)工业园(或专业园区)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退城进园”:(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三)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四)企业需要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五)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六)其他需要“退城进园”的。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在3年内完成“退城进园”,其中污染环境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三河六岸”建设的企业应在2年内完成“退城进园”。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退城进园”工作:(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复;(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退城进园”企业土地规划条2件;(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退城进园”企业的土地收储管理工作;(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策扶持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工作;(五)市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六)市招商局负责指导企业招商引资,推动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并审定招商引资有关事项;(七)市监察局负责对“退城进园”的审查、批复、执行等全过程监督。第六条批准“退城进园”的企业应当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交付等事项。第七条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费,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因收储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市政府对企业实施“退城”的奖励。收储土地包干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60%×区位系数×行业系数;(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50%×区位系数×行业系数;(三)原划拨用地改为租赁国有土地方式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征收、搬迁等土地费用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5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四)原划拨用地改为租赁国有土地方式有偿使用,土地使3用权人没有支付征收、搬迁等土地费用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3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五)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土地面积×年度基准价格×31%×区位系数×行业系数-应当补缴的土地租金。第八条年度基准价格参考2012年度市区房地产用地挂牌(拍卖)出让均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无特殊情况,确定的年度基准价格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不再调整。已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复同意实施“退城进园”、尚未整体交付净地或未兑付资金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九条区位系数按收回土地所在城区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级别确定,一级地1.2,二级地1.1,三级地1.0,四级地0.9,五级地0.8。第十条行业系数按企业归属行业确定,纯化工企业及具有化工生产工艺特点的其他企业行业系数1.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系数1.2;引进央企或世界500强的企业行业系数1.2;其他工业企业行业系数1.0;符合多种条件的企业,按最高系数确定,不重复计算。第十一条“退城进园”企业落实新厂区建设用地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其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并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下列规定向“退城进园”企业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4(一)自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20%;(二)自企业交付净地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比例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一年内交付净地的,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50%;二年内交付的,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30%;三年内交付的,支付土地包干补偿费的10%;(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企业土地处置完毕之日起30日内,核定扣除已付款融资利息及测绘评估、详细规划、土地平整等收储土地所需费用,支付剩余部分土地包干补偿费。“退城进园”企业不按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净地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追回已支付的土地包干补偿费及融资利息。第十二条企业“退城进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企业向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信(发)局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园区规划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建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项目选址证明、市招商局出具的合资合作证明);(二)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信(发)局对企业提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后,转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自收到转报资料之日起15日内到现场审核企业“退城进园”方案,提出审查意见;5对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批复。第十三条对“退城进园”企业的土地收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申请;(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拟收储企业用地规划条件;(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受理后,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收储合同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四)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五)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储土地进行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交入市财政局管理。第十五条对“退城进园”企业迁建后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以正式批复企业迁建前3年上缴的地方税收平均额为依据,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基数,由迁入地政府补偿给迁出地政府,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8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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