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4职业卫生配套规章(1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高毒物品目录5职业卫生配套规章(续)职业卫生监督程序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管理办法(草案)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征求意见稿)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草案)听力保护器的选择、使用、保养与维修实施规范(草案)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草案)6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60万人,存活的有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料,我国每年尘肺新发病例在1.5万人左右,其他的职业病例在5000人左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2万人左右。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经济负担严重•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问题7立法背景(续)•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加入WTO带来的挑战8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0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附则(87—90条)11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200263号文监发2002108号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1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12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3第二条适用范围1、空间适用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国管辖的邻陆、邻水和邻空。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142、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均适用本法。153、时间效力: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6法定职业病解释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17职业病分类及目录10大类115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18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19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15,16,17(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审核)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18(主要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4、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75、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职责和法律条款设计和所列违法行为最多,法律责任也最多,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责任主体,20预防为主的措施(续)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职责和法律条款主要有:5,6,13,14,15,16,19,20,21,22,23,24,25,29,31,32,33,34,35,38,43,50,51,52,53,54等——充分体现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在企业”的主题21预防为主的措施(续)6、劳动者的权利:4,6,30,31,32,33,35,36,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8,55,56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36,3722第四条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8项权利36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7项义务4,13,19,20,21,24,32,33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23第五条用人单位的责任明确规定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危害的受害者。24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工伤社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25第七条国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规定26第八条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指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全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制度,是一种国家监督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27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28第十一条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的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制性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是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作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29第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社会监督和奖励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于检举和控告,一方面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认真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另一方面,要求行使检举和控告的当事人不得诬告陷害。30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31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法定责任人卫生部门职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评价报告进行卫生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卫生部门承担组织卫生验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2002年5月1日已存在的,2003年1月31日;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受理申报,出具回执,建立档案;监督抽查。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第一关口:前期预防32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投产后)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3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3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35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27)–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36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37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者38•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第三个关口: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39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40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41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