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区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0号)的规定,结合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中南局”)实际,特制定以下区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程序。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民航中南区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的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中南区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民航中南局管辖区域内之间的航线。(二)“核准航线”,是指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中划定的、适用核准管理的航线,范围由民航总局确定,并提前三个月予以公告。(三)“登记航线”,是指核准航线以外的航线、货运航线及民航中南局划定的其他航线。1(四)“正班”,是指空运企业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经营的定期飞行活动。(五)“加班”,加班是指空运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在被批准运营的定期航线上已确定的正班数目以外临时增加的航班。(六)“临时经营”,是指空运企业在未有航线经营权的航线上申请的临时航班飞行。(七)“包机航班”,是指空运企业因特殊需求,经营的除正班、加班和临时经营外的不定期飞行。第二章核准航线的经营许可第四条空运企业申请航线经营许可,应在计划开航前45天提出。申请人应当填写核准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见附表一),并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空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报民航中南局。第五条民航中南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许可申请后,下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表二),于20日内提出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向申请2单位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附件三),不予核准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空运企业通过核准的航线,在协调好有关航班时刻并通过有关安全运行合格审定后,应将航班计划安排上报民航中南局,至迟不得超过30日。第六条航线经营许可申请取得核准后,空运企业决定不在已经核准的航线上安排航班经营时,向民航中南局交回《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已经开航但又决定停止经营的,应当于拟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中南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民航中南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七条凡航线核准经营后,60日内未安排航班或因空运企业自身原因航班执行率不足50%的,民航中南局可以撤消其经营许可,并予以公告,且二年内不再受理该空运企业就该航线或相关航线提出的经营许可申请。第三章登记航线的经营许可第八条空运企业申请航线经营许可的登记应在计划开航前30天提出。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见附表四),并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空运企业法3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上报民航中南局。第九条民航中南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下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表五),于20日内提出意见,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见附表六);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空运企业通过登记的航线,在协调好有关航班时刻并通过有关安全运行合格审定后,应将航班计划安排上报民航中南局,至迟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航线经营许可登记并公告后,空运企业决定不在已经登记的航线上安排航班经营时,向民航中南局交回《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已经开航但又决定停止经营的,应当于拟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中南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民航中南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凡航线经营许可登记后,60日内未安排航班或因空运企业自身原因航班执行率不足50%的,民航中南局注消其经营许可,并予以公告,且二年内不再受理该空运企业就该航线或相关航线提出的经营许可申请。第十二条空运企业在航线经营换季时,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核准和登记申请,并应于该航季执行前80日前向民航中南局报送区内航线有关资料。4第四章正班计划的管理第十三条航季换季前80日,空运企业按总局每季的评审规则及航班计划安排的要求,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公司的实际,向民航中南局申报本公司该航季的航班计划安排(具体格式见附表七)。民航中南局按民航总局的评审规则,在换季前予以评审并正式批复,下发各公司该航季的航班计划,予以公告。第十四条空运企业对已运营正班的调整,通常应在航班换季时进行,航季执行首月,原则上不受理增补正班的申请。但由于新增运力等特殊原因,执行首月过后,空运企业可以向民航中南局申请增补正班计划。民航中南局受理其申请后,按当季民航总局确定的航班经营许可评审规则予以审批。申请增补正班计划,必须在拟执行日期前30日提出。申请报告必须是正式文件,内容包括所申请航线原来的经营及执行情况、申请增补计划的原因,具体的计划安排等等。第十五条空运企业决定停止或暂停经营的航班计划,应当于拟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中南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民航中南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告。5第五章加班计划的备案第十六条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在其经营的航线上自行安排加班,并可采取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空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报民航中南局备案,取得相应起降时刻后实施。除特殊原因外,每月的备案加班计划必须在上月底前,至少提前一周上报民航中南局。加班备案的报送材料包括:按民航总局统一格式的《国内航线加班备案表》(附表八)、及《中南区内航线加班计划备案申报表》(附表九)。第十七条空运企业的加班如冲击其他空运企业的正班,经民航中南局调查确认,将追究该空运企业的责任,并不受理其相关航线的加班备案申报。上月某公司在某航线加班执行率低于40%,不受理该公司在该航线上的加班备案申报。第六章临时经营及包机计划的申请第十八条空运企业申请临时经营的航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空运企业申请临时经营的航线为独家经营航线,但6经营该航线的空运企业的航班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且无法或不愿增加航班运营。(二)春运、黄金周或暑运期间,该航线上的航班量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但经营该航线的空运企业无法或不愿增加航班运营。第十九条空运企业申请临时经营计划,必须在拟执行日期前30日提出。申请报告可以采取明传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空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上报民航中南局。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所申请航线的经营情况、申请临时经营计划的原因,具体的计划安排等等,同时填写《中南区内航线临时经营计划申报表》(见附表十)第二十条空运企业因特殊需求申请的包机计划,座位不得输入计算机定座系统进行公开销售。第二十一条空运企业申请包机计划,须在拟执行日期前7日提出,公务需求等特殊情况例外。申请报告可以采取明传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空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上报民航中南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所申请航线的经营情况、申请包机计划的原因,具体的计划安排等等,同时填写《中南区内航线包机计划申报表》(见附表十一);附上包机协议复印件。7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程序由民航中南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