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具有极大的自主性,激励计划的设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股权激励制定有一套科学方法与流程:股权给谁,谁给股权,给实股还是虚股,给多少,什么时间给,什么价格给,给了以后出现问题怎么办等等。因此股权激励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公司切不可不根据具体情况而生搬硬套,草草实施股权激励,影响企业后续的融资与长远发展。反过来,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实施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制定详细的股权激励方案。而在股权激励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中,最让创始者担忧的是激励对象一旦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如何预防控制股东纠纷的发生,如何预防因股权稀释甚至可能导致的失去公司控制权。这个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民营企业家出让股权很容易引起企业的混乱,甚至丢掉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也是很多企业有过先例的。比如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苹果创始人乔布斯,都曾经丧失公司的控制权。2010年国美的黄光裕和陈晓大战举世瞩目,这位身在狱中的中国前首富差点失去自己一手创立的国美。国美黄陈大战后,很多老板开始谈股权激励色变,他们害怕自己辛苦打下的江山落入他人之手。在实施股权激励中,怎样设计才能牢牢掌握住公司的控制权成为他们首要考虑的问题。股权激励:梳理股权结构,防止失控制权2在股权激励中有很多制度的设计可以保证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比如马云的同股不同权(也称为AB股),任正非的一票否决权等制度。本文仅以《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从股权布局的角度切入谈公司控制权问题,此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从《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有三个非常重要的临界点:67%、51%、34%,占股份67%以上的股东对企业有完全控制权,51%的股东有相对控制权,34%的股东有一票否决权。在不同的阶段要把握好在企业的股权所占比例,一个初创企业,创始者最好占67%以上,这样才能保证绝对的控制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大股东一人的意志就可以实行,这样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创始者战略意志的实施,使企业因为股权的集中而一心一意谋发展。其次在企业继续发展时期,不可避免的要对高管和人才实行股权激励,这时创始者的股权比例最好不要低于51%,因为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样使企业在做大的同时,依然在创始者的掌握之中。三是在公司扩张期股东最好占有不低于34%的股份,与决定公司生死存亡线的三分之二相对应,当拥有了34%的股权,剩下的所有股权加起来也不可能到三分之二,因此34%的股份具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创始人占有34%股权,便可以在重大事项上为公司掌握方向,保证了公司的安3全。因此在股权激励制度中,只要做好了相应的制度设计、股权布局,创始人完全可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防止控制权的旁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