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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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诉讼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实体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所主张的民事实体权利合议制: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独任制: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只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适用1、第一审合议庭:①审判员+陪审员②审判员③人数必须单数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人员必须单数3、再审合议庭:①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适用独任制)②原来是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要件:①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②反诉不属于其它法院专属管辖③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④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诉的类型: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存在或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概念: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担当:实体权利义务人近亲属,财产管理人、部分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实体权利义务利害关系主体、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担当。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的共同诉讼特征:①标的是同一种类②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③是可分之诉构成要件:①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②属于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③符合合并审理目的④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诉讼第三人: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特征:①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②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承担义务的人(可委托代理、提供证据、参审、辩论、上诉、调解。不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管辖异议)管辖分类: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③专属管辖④共同管辖⑤选择管辖⑥协议管辖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中级法院: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法院:1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诉讼标的在2亿元以上一审知识产权案3在一亿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不在辖区、涉外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案。最高院: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条件:①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④必须作单一、确定的选择⑤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适用情形:(1)向上转移:①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应当由自己审理时,有权把案件调上来②下级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2)向下转移:为防地方保护主义,严格限制和禁止。条件:1、确有必要2、必须事先取得上级法院批准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区别:1、本证与反证的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被告都有可能提出本证,也都有可能提出反证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要提出新的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而证据反驳不提出新的证据3、反证是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反对,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的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是第二手证据材料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特征:一旦固定可长期保存,不易灭失,使当事人从动态上有声有色的对于案件事实加以证明,但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虚假陈述实物证据:以实物形态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超范围调解:除离婚案件均可调解,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对于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逾期举证: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保全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适用前提: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保全的对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方法:①查封②扣押③冻结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诉中保全:1、适用条件:①必要性: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②一般情况下应当因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③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2、管辖:①申请应向受案法院提出②必须采取措施的,由一审法院采取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保全: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必备之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财产保全管辖: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期限: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起诉期限: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应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先于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2、追索劳动报酬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先于执行的裁定,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2、当事人先于执行的申请范围应当限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于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5、人民法院采取先于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于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6、当事人对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既判力:当事人原争议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当事人不能对此再提起诉讼或在以后诉讼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原争议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决。诉讼中止: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适用: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终结: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适用: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一审终结的诉讼程序目的:对简易程序的发展和创新,目的是为了最大化利用司法资源适用:①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②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③适用标的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④适用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⑤除特别规定外,都应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一审与第二审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理对象不同:一审针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二审以第一审裁判和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3、裁判的效力不同4、审判组织不同5、是否需要开庭审理不同:一审一律开庭,二审原则上开庭上诉的提起和受理条件:1、提出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可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须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2、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不得上诉的裁判:①最高院的判决和裁定②二审的判决和裁定③二审再审的判决和裁定④按照特别程序所作的判决和裁定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4、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的撤回:上诉人在上诉后,第二审判决宣告前,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上诉的诉讼行为。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即使其上诉期间尚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一)审理方式:①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②径行裁判: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直接作出裁判(二)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三)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调解书内容错误,侵害了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民事权益,利益受侵害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撤销该生效判决构成要件:当事人、除斥期间、管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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