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总论知识点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一)民事纠纷特征民事纠纷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二)解决机制: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已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社会救济,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诉讼外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公力救济是指诉讼和行政裁决。(三)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①司法最终解决原则②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二节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I.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一)民事诉讼的特点①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②法院起主导作用③呈现出阶段性和连续性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⑤是各种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II.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民事诉讼法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公法(二)民事诉讼法效力:①对事效力=受案范围=法院主管——《民诉法》第三条②对人效力——《民诉法》第四条③空间效力:我国领土领空和领海以及领土自然延伸部分④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效力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一)特征:①以法院一方为主体,法院处于主导地位②以法院与当事人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为核心(二)要素:①主体:法院、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②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据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③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诉讼请求)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的概念诉,是一种请求,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的民事尸体权益的请求第二节诉的要素(一)诉的要素: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要素。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不同:(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所基于的原告与被告间的实体法律关系。(2)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3)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于被告间的某种法律关系1.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法律根据、事实根据)2.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与诉讼标的物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2)与诉讼请求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3)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金钱数额3.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是法院第三节诉的分类①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可进一步分为积极的(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否定的)确认之诉。②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的给付义务之诉。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③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1.分类依据: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类。2.共三类:(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不能是人身(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第四节反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审理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1.概念:独立的诉。(1)《民诉解释》239条(2)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单纯的防御行为,而反诉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反诉以本诉为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2.反诉的特征:反诉的目的的对抗性,时间的限定性,独立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3.构成要件:《民诉解释》233条(1)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当事人范围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2)反诉与本诉牵连关系。二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法院应当合并审理(3)在本诉中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解释》232条(4)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5)同一程序4.法院对反诉的审理:(1)一审:可以合并审理(2)二审: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民诉解释》251条(4)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程序处理(5)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提出反诉合并审理——《民诉解释》252条第五节诉的合并和分离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广义的诉的合并,除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诉的分离是诉的合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和裁判。1.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2.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分别审理。(1)有牵连关系:可用同一份判决处理(2)无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诉的客体合并案件,法院的处理方法:1.分清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有没有牵连关系2.若没牵连关系,理论上称为单纯合并;对单纯合并,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分别判决。3.若有牵连关系,则应根据其牵连性分别处理之:(1)如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此为诉的预备合并,法院则应先审理该诉,然后其他诉(2)如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则构成诉的重叠合并或选择合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对诉讼标的的全部或其中一种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对于有牵连关系的诉,法院在判决时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用同一份判决处理也可以分别判决处理。第六节民事诉权(详见书本P39—45左右)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的精神实质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一)当事人平等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诉法》第8条2.内容: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②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平等适用3.法理根据:当事人平等原则①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②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③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④是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要求(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民诉法》第5条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和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民诉法》12条2.内容:①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③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④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吸收辩论权,证人无辩论权,法官判断必需建立在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基础上。我国以当事人为主,法院为辅。(四)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1.处分原则是真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2.内容:①处分权主体是当事人②处分权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③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I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II当事人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方法;III诉讼开始时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保护自己权利;IV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V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VI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VII当事人可以下载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④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拓展: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请求范围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3.处分权行使,法院可进行必要的监督(五)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第13条1.对当事人:(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即不虚构事实(2)促进诉讼义务即当事人在时速中不得故意拖延诉讼(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4)禁反言(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2.对其他人:诚实和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3.对法官:(1)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2)不得进行突袭审判(3)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六)检察监督原则《民诉法》14条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2.行使方式:(1)抗诉:生效裁判(2)检察建议:①生效裁判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七)法院调解原则1.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2.特点:①贯穿于民事审判各阶段(执行程序与特别程序除外)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③法院调解属于结案方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④不是民事审判的必经阶段(离婚案件除外)3.调解原则:①自愿原则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③合法原则(八)支持起诉原则1.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若已经起诉则不需要支持。2.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支持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第二节基本制度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也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上起着基本作用的准则,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程。(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1.独任制考点:①适用案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程序②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③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④适用审级:(1)一审案件(2)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必须实行合议制。2.合议制重点:(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3)重审再审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再审合议庭(4)合议庭评议规则:成员权利平等;少数服从多数;制作笔录,成员签名;不同的意见须如实记入笔录(5)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