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方式:020-********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共193125.64元及滞纳金37134元(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拖欠金额的0.1%利率计算,暂计于2015年4月10日);二、请求判决11月服务费共805.64元;三、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7日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原告派遣给被告符合被告要求的、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被告就使用原告派遣的每位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每月付给原告服务费;合同第二章第八条约定被告应按规定告之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劳动报酬标准核算并发放劳动报酬;合同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约定若被告无书面的正当理由延期支付综合派遣服务费,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书面抗议,同时延期的每天按实际发生金额的0.1%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一直保持着友好合作的关系。但自2014年9月起,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劳务派遣服务员工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原告多次催告未果,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广东******有限公司年月日证据清单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1劳务派遣服务合同1.证明被告系支付原告劳务派遣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的主体及劳动报酬标准。2.证明被告系支付原告服务费的主体及支付标准。3.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滞纳金。2劳务派遣服务人员8月份工资表劳务派遣人员8月份工资总额。3劳务派遣服务人员9月份工资表劳务派遣人员9月份工资总额。4劳务派遣服务人员10月份工资表劳务派遣人员10月份工资总额。5劳务派遣服务人员11月份工资表劳务派遣人员11月份工资总额。611月服务费明细被告应当支付给员工11月份服务费明细。证据提交人: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