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药品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我院重大突发事件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确保捐赠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0号和《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精神,现就加强捐赠药品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1.未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任何临床科室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受、使用赠药。确有临床治疗需求,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2.捐赠人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应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3.捐赠人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4.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5.医院应根据捐赠药品存放要求选择合适的库房进行保管。6.医院接到捐赠药品后,接收人及时填写接收清单,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等,留存合格证明材料,做好捐赠药品的质量检验。7.医院对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在分发时应付中文说明书。8.医院对捐赠的药品按照捐赠价格为供货价、销售价格为”零”办理入库手续。9.医院对捐赠的药品根据捐赠人的意向进行发放或根据药品适应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一定规定范围内进行发放,医院对捐赠的药品不得进行有偿销售。10.医院对捐赠药品做好分发记录,并进行专档管理。2020年2月2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