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法理论体系图国有资产管理法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产权评估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一)国有资产概述1、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的的财产。2、国有资产形成的方式(1)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资产,主要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的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原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罚金;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2)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主要包括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收益。(3)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4)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我国公民赠与我国的财产。3、国有资产的分类(1)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资源性国有资产(二)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者关系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1、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2、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3、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三)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原则。2、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3、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指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管理方式有关制度的总称。(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我国的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1、产权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不包括债权。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家财产所有权以及与国家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2、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指对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界定,也就是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产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二)产权界定的意义1、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措施2、是明确企业产权关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3、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前提和重要保证4、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5、对维护其他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界定2、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界定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4、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上述具体内容查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1、国有所有、由中央和地方分级代表的原则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四)产权界定的程序1、全民单位产权界定的程序2、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程序(五)产权纠纷的处理1、全民单位之间:调解和裁定;申请复议。2、全民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协商;司法程序。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产权登记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二)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1、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一般包括:真实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2、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是指国家为调整国有资产关系所制定的有关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范围、程序、方法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贡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一)应当迸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3、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方法(1)收益现值法(2)重置成本法(3)现行市价法(4)清算价格法4、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工作程序主要由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四个阶段组成。五、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制度(一)产权交易概述1、产权交易的概念和特征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产权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4)交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法人地位的消灭或法人实体的改变。2、产权交易制度的概念所谓产权交易制度是指国家为调整产权交易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产权交易的原则和监督管理1、产权交易的原则(1)产权交易应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2)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3)产权交易应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4)产权交易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5)产权交易既要促进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6)交易商业企业的产权,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应考虑方便人民生活。2、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三)产权交易的审批和收益处置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转让、出售、兼并、拍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经过有批准权限的国家机构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