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2、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3、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4、归化是指()取得国籍。因申请5、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46、特别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7、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主观标准主义8、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9、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外交保护10、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外交礼仪11、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1512、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认证条约约文1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1963年14、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15、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外交人员16、()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情势变迁17、我国缔约权由()行使。国务院18、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国际法19、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罪行特定原则20、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条约的修改二、多项选择题21、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国家;联合国22、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治外法权说;外交代表说;职务需要说23、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参赞;司机;会计24、引渡的程序包括()。请求引渡的提出;引渡的对象移交;引渡请求的审查25、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26、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国家元首;政府总理;外交部长27、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民族自决权;环境权28、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法人;自然人;船舶29、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条约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认证30、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强迫缔结的;违反强行法31、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国内立法措施;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国内救济措施32、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使馆馆长;武官33、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政治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34、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35、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调查职能;谈判职能;保护智能;促进合作职能36、引渡的条件包括()。双重归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7、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是契约性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38、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税免验39、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最惠国待遇40、条约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三、案例分析题41、英伊石油公司案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案: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42、诺特鲍姆案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答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