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本章内容:1、竞争法概述2、反不正当竞争法3、反垄断法要求:了解竞争法的概念、对象、体系;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法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竞争和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概念和作用从字义上讲,“竞”为比赛,“争”为夺取。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为各自利益而互相争胜的活动。如体育竞争、商业竞争、国际竞争。生物学意义上的竞争是指生物体为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达尔文在其名著《生物进化论》中所揭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对生物界竞争的最好写照。从法学意义上可以这样认为,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行为。本课程所称的竞争,是指市场竞争或商业竞争。竞争一般发生在同行之间。二、竞争的功能竞争的作用是双重的(一)竞争的积极作用1.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优化配置。3.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二)竞争的消极作用1.竞争会造成资源浪费2.竞争会破坏社会秩序3.竞争会增加社会成本4.竞争会导致垄断5.竞争会引起两极分化二、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法律规范系统。(表现形式)(二)竞争法的基本内容竞争法的基本内容由调整对象决定。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2.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doc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该法第二章具体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unfaircompetition,unfairtradepractices)美:不公平贸易行为;英:限制性商业作法。日:不公正交易方法;台: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征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一)假冒仿冒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六)商业诋毁行为(七)低价倾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串标行为(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一)假冒仿冒行为第5条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3.名称混同4.虚假表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第52条《商标法》第38条四种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绍兴“柔洁”和广东“洁柔”看起来像不像?2009年4月2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广东中顺纸业集团公司诉绍兴市柔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广东中顺公司诉称:该公司的“洁柔”商标系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称号,是国内前4位生活用纸制造商。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即绍兴柔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第二被告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胜利西路店,销售侵犯原告“洁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三被告在庭上均表示自己没有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同时辩称,公司“柔洁”商标对原告所诉的“洁柔”商标不构成近似,不构成侵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下半年十件涉嫌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福建省莆田市假冒“ADIDAS”浙江省慈溪市假冒“CHAMPION、HONDA、HYUNDAI”等注册商标案新疆乌鲁木齐市销售假冒“金猴”注册商标商品案浙江省苍南县伪造、擅自制造“吉列”“Gillette”注册商标标识案,广东省广州市假冒“NIKE”注册商标案北京市海淀区销售假冒“GUCCI”“LV”等注册商标商品案北京市大兴区假冒“可口可乐”注册商标案上海市虹口区假冒“E·LAND”注册商标案福建省宁德市假冒“雪津”注册商标案浙江省温州市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鳄鱼图案”“花花公子图案”注册商标标识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行政责任:(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5)上述不足以制止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6)罚款。尚未构成犯罪,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7)责令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种罪名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93年最高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案标准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为知名商品(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读者》杂志社海豚出版社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读者》杂志在全国非常畅销。要求查处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精华本》,采用《读者》名称,内容设计、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读者》杂志相同。交涉3.名称混同(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B)未经许可;(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求实际后果)(3)法律责任案例讨论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于2003年3月20日依法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熟食加工与零售,“香吧佬”熟食在徐州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王某也是生产熟食加工与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迅速地打开市场,未经原告许可,自2005年8月起擅自在招牌上突出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其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亦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使用“香吧佬”熟食店名称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4、虚假表示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三)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案例分析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2004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问题:1.天天啤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2.如果构成违法,应如何处理?二、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特征:(1)商业贿赂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主体要件)(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目的要件)(3)商业贿赂行为是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它利益(手段要件)(4)商业贿赂行为一定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与附赠区别?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96.11《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明确医务人员、教师等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刑事责任;2.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组委会、筹委会”;3.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4.给予财物谋取竞争优势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刑事责任《刑法》第163、164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5至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除了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外,有关机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商业贿赂典型犯罪案1.绍兴文理学院原党委书记俞永谷,2008年9月因涉嫌巨额受贿被市检察院立案查办,并于9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00年,浙江某房地产公司为拿到绍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一宗面积达数百亩的土地开发高档住宅小区,找俞永谷帮忙。时任绍兴市副市长兼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俞永谷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帮助,最终使该房地产公司顺利拿到了土地。在此过程中,俞永谷收受了巨额好处费,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得高档别墅一套。2.宁波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为民受贿案王为民在担任宁波大学基建处副处长期间,为承建宁波大学文科楼、研究生教育楼等工程的建筑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4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8年。3.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汪文建受贿案汪文建在担任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期间,多次收受承建学校工程的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3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