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工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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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办发[2011]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2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金融局(办):为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工作,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依据《公司法》、《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金融办制定了《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2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县(市、区)设置监管部门的,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至县(市、区)监管部门。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2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2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试行)一、总则(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二)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依据本指引执行。二、设立程序(一)申报准备1.确定出资人(发起人)。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出资人(发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定出资人(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额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筹建工作组并授权筹建工作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筹建工作职责。33.制定筹建方案。申请人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拟设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形成筹建工作方案。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5.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按照《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省金融办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应的规章制度。6.申请人就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人选与拟注册地市(地)金融局(办)进行沟通。7.住所选址。8.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9.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组建方案、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10.按照省金融办要求准备申报材料。11.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提请申报辅导。(二)申报辅导1.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市(地)金融局(办)提请申报辅导,由注册地市(地)金融局(办)辅导,并出具辅导意见。2.拟由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出资设立的,申请人向省4金融办提请申报辅导,由省金融办辅导。3.申报辅导期间,市(地)金融局(办)适时与省金融办沟通辅导情况。4.市(地)金融局(办)出具同意设立申报的辅导意见后,申请人向省金融办提交申报材料。(三)审查批复1.受理(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时,申请人指定代表人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2)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金融办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2.审查(1)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报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2)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①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②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④直接进行实地核查。3.批复(1)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批准文件,颁发经5营许可证。不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不予批准文件。(2)批复文件和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以信函、传真等方式送达申请人。4.审查批复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但以下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1)需要申请人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2)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至核查结束的时间。(四)登记开业1.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2.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申请人应向省金融办和所在地市(地)金融局(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3.开业后5日内,申请人应向省金融办和市(地)金融局(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4.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5.取得营业执照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6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地)金融局(办)收回经营许可证,转送省金融办。三、申报要件(一)《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书》主要内容:全体出资人(发起人)承诺书、全体出资人(发起人)授权书、申请人承诺、申请事项、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指定代表人委托书。(二)《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三)市(地)金融局(办)辅导意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严格细致查验,出具辅导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拟开展业务的竞争优势、发展前景分析、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五)筹建方案应当载明: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方案;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备方案;相关规章制度起草计划;经营场所和其他技术设施的建设计划;业务范围说明及业务发展计划。7(六)出资人(发起人)协议书应当载明:各出资人(发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机构)、住所、电话、传真、邮编;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机构性质、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出资人(发起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验资方式;筹建工作组的成立及职权;对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设立申报文件及有关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筹建费用;出资人(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修改与终止;争议的解决。(七)出资人(发起人)名册应当载明:出资人(发起人)名称、法人代码(身份证号码)、成立时间、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附:各法人出资人(发起人)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基本帐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及各自然人出资人(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八)各出资人(发起人)最终权益持有人及出资人(发起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九)《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发起人)基本情况申报表》表一内容:(1)法人出资人(发起人)基本情况表。8(2)法人出资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情况表。(3)法人出资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4)法人出资人(发起人)总经理情况表。(5)法人出资人(发起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由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附:审计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6)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是否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记录报告。表二内容:(1)自然人出资人(发起人)基本情况表。(2)自然人出资人(发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3)自然人出资人(发起人)出资资金来源说明。(4)自然人出资人(发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5)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十)出资人会议(发起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组并授权其履行筹建工作职责的决议(十一)筹建工作组成员名单、简历、联系方式(十二)筹建工作组承诺书(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十四)公司章程草案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0]101号)相关内容纳入章程;应将“依据《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写入章程。全体法人出资人(发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全体自然人出资人(发起人)签章。附:全体出资人会议(发起人大会)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十五)具备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验资机构基本情况表。(十六)法定代表人、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1.法定代表人及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及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104.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5.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6.有权机构关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7.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十七)三年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规划等。(十八)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应专项说明对其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十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文件(二十)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四、申报材料规范要求(一)版面要求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2.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签章外,一律打印。3.申报材料要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4.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5.申报材料一般采用双面打印。116.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为英文等外文,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二)装订要求1.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要件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统一编制目录,按目录标明页码。2.申报材料需提供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副本内容一致。3.申报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有明显的分隔标识。4.申报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设立×××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报材料”字样。(三)电子辅助申报要求1.行政许可事项经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扫描版光盘一套。2.电子扫描版材料统一为PDF格式。3.按照申报要件所列顺序依次分别建立文档,各文档名称要求与申报要件名称一致。封面和目录单独建立一个文档。附件:申报材料格式样本(示范文本)12申报材料一: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人(加盖公章)申请日期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制13填写说明1.打印(签章除外)。2.每项内容必须填写,如不涉及本机构或个人,填写“无”;如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3.注册资本、出资额及财务数据的单位为人民币万元。4.申请人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工作组。5.填报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14全体出资人(发起人)声明现就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作如下声明:一、出资入股××担保公司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二、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三、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从以出资人(发起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资金,不代替其他出资人(发起人)或者代表他人出资,不以任何形式从××担保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形式变相转让××担保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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