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xxx合作协议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2合作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开拓市场、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项目及目标1、甲方委托乙方推广销售xxx,销售黑龙江省五常市、吉林省舒兰市原产xxxx。2、甲乙双方以xxx为载体销售xxxx及xxx会员卡等系列产品。二、合作范围及期限1、乙方推广销售xxx和xxxx的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简称京、津、冀地区)。乙方开拓以上市场后甲方优先给乙方国内一级城市资源,并继续执行此协议。2、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协议期满,乙方优先续签合作协议。三、合作方式及利益分配1、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计划为乙方提供xxx,根据xxx销售数据给乙方销售报酬:xxxx元/斤。2、乙方实现xxx销售,机器售价人民币******/台,甲方给予乙方元/台的销售报酬。3、乙方推广的消费者(会员)不是通过xxx购买,而是通过甲方线上线下平台(含团购)实现销售的,甲方给乙方的报酬:xxxx元/斤。4、乙方每销售20台xxx,甲方给予乙方奖励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5、甲方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设备和稻米销售价格,甲方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四、结算期限及付款方式1、甲方为乙方提供xxx销售系统后台端口,为乙方提供每日销售数据预览,3双方财务人员以此为依据每日核对。2、每周一24:00前,甲方将乙方上周一至周日应得报酬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3、甲方按要求为客户开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乙方销售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信或顺丰快递寄至乙方指定的地址,如乙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提前标注通知甲方。五、权利和义务1、双方共有权利及义务:(1)甲乙双方是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在彼此互联网平台链接合作方的logo。同时在彼此媒体、平台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就某个促销活动开展专题页面。(2)甲乙双方在有关活动的过程中,共同推进xxx及xxxx的品牌。在小型地推活动中,乙方负责相关推广费用,甲方提供xxx展示、试用,甲方按成本价格为乙方提供部分xxxx作为活动推广需要;大型推广活动费用双方具体协商共同确定。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结合市场需求,设计提供电子版广宣资料,乙方负责印刷。(3)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严守双方(及其关联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政策、商业计划、财务数据、运作模式、管理制度、客户资料等信息)。未经双方认可及书面同意,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及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第三方。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提前解除以及终止而失效;2、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拥有xxx的物权及所有归属权、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2)甲方保证所提供xxx内销售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及企业技术质量标准和企业资质。因设备或稻谷原因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设备安全事故、食品中毒等,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符合我国相关行业质量标准及地方政策法规,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甲方供应的xxxx须提供完整、齐全的4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及原产地可追溯信息供乙方备案。(4)甲方负责xxx的运输、安装、调试和维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机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因修理不及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5)甲方按照乙方销售需求,有计划地安装xxx,保证稻谷的及时供应,因设备安装不及时或稻谷供应不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甲方严格保护乙方市场营销模式,不得模仿。甲方有权对乙方市场营销行为进行督查,督查包括产品推广、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应协助甲方督查员进行监督检查业务,积极主动地提供有关资料等。(7)甲方及时兑现承诺给乙方的各种支持,帮助乙方做好市场营销工作。若乙方严重违约或对其不规范行为拒绝改正或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负责寻找符合xxx安装条件的场地,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经双方市场人员考察后共同协商安装。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人员完成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和维修。乙方负责安装鲜米机的场地、用电等费用,负责协调安装鲜米机的一切事宜,安装鲜米机时乙方指定负责人必须在场。(2)乙方拥有xxx的使用权,承担宣传、推广、销售的义务和费用,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协助甲方处理市场上存在的产品及售后服务问题。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导致的客户投诉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及名誉损失。乙方推广铺设xxx达到一定数量时,xxx显示屏广告产生的利润双方具体协商分配。(3)乙方在市场推广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的相关业务流程、价格标准,维护甲方的声誉,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因乙方的行为给甲方或客户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吉粮服务承诺,应主动向客户或潜在客户宣传鲜米知识、鲜米机购买操作流程等。乙方不得向客户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或同意的其他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5)乙方在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公司名称等知识产权时需经过甲方授权,仅限于在xxx推广时使用。乙方在营销推广期间,不得利用甲方提5供的渠道或途径进行本协议外的项目,更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散布违法言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对乙方当月报酬的100%作为违约金进行扣除;(6)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开发市场过程中对外所签订的协议必须是中吉粮(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客优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客户三方协议。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的任何纠分均不影响甲方对鲜米机的所有归属权。(7)乙方不得进入其他已经设定代理商区域进行销售,甲方有权对其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对本协议给予的一切权益。乙方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六、违约责任的承担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2、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部赔偿。3、任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任一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执行,给第三方造成影响的,甲、乙双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对方赔偿责任,甲、乙双方的追偿行为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约束。七、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1、协议生效:(1)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协议解除:(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移动、拆解、破坏xxx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按照机器原价值赔偿给甲方。(2)乙方私自加注不是甲方提供的稻谷,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承担所6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3)甲方所提供的稻谷、设备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在结算清相关费用后,乙方有权解除协议。(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xxx转租、转让、抵押等变更代理加盟主体,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人民币5.8万元/台)。3、协议终止:(1)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续签协议的,本协议自然终止。(2)本协议有效期已过六个月以上时间,乙方仍未能实现对甲方产品的营销推广销售,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任何形式直接将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产品推广销售至所限定区域以外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可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a)甲方的产品、市场不符合乙方要求,无法打开市场。b)乙方经常违反甲方的要求或多次被顾客投诉。c)乙方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常完成甲方代理工作。d)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八、附则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争议事项外的权利义务。3、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双方均可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天内,向对方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4、本协议的任何终止,不影响双方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直至偿清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为止。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7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有关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若触犯刑律,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九、未尽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定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协议期满,乙方优先续签,生效时间以双方签字为准。甲方:乙方:(签章)(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地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