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WHNYLM/ZD-060-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特种设备及附件齐全完好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及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和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关键环节控制流程。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的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单位开展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机电动力部是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全面负责。第六条机电动力部职责(一)机电动力部部长协助公司分管领导,做好全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各厂、矿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方针、政策。2(三)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特种设备台帐的建立与管理,做到技术资料完整,查找方便。(四)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的注册、年检、办证等工作。(五)经常深入车间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巡检、大修、小修、保养、校验等情况并核查有关记录是否真实,对公司出现的特种设备运行隐患要及时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六)负责监督各分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七)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各厂矿职责(一)各厂矿负责做好本厂矿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二)负责本厂特种设备台帐的建立与管理,做到设备技术档案完整。(三)负责本厂特种设备的巡检、日常维修、维护,监督检查。(四)协助经营部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等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章特种设备购置与安装3第九条购置特种设备及附属设备,在签订合同前,由公司采购中心对其生产厂家的资质进行审查,对资质确认后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机电动力部负责技术协议的编制与审查和上报。第十条特种设备购进后,机电动力部组织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对设备随机技术资料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采购中心及销售单位处理。第十一条凡进入本公司各厂矿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机电动力部、安健环部门审定的资质。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其中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涉及本体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公司机电动力部部、地方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手续审批合格后,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地方技术监督局报检。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审批后,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取消施工资格。第十五条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影响安全使用质量问题时,应停止施工,并进行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安健环部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总体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技术资料提前报送机电动力部审查。第十七条机电动力部根据监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确定工程总体验收时间。第十八条机电动力部组织验收单位签发验收通知单,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机电动力部进行存档。4第四章注册、检验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安装检验、注册手续,需要资料如下:(一)产品质量证明书;(二)产品使用说明书;(三)产品图纸;(四)产品合格证;(五)当地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六)产品附件的合格证;(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第二十条各厂应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检验计划。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监检单位进行复检。第二十二条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所需资料:(一)特种设备图纸;(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三)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5第五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厂矿主管领导,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由具备特种设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必须逐台建档、编号。第二十五条各厂矿要确保特种设备出厂铭牌的保护、注册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损坏,且固定在设备上。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时应向施工单位及检验部门提供设备的原始资料及图纸,派专人配合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工作,现场施工人员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确认。第二十七条各厂矿特种设备必须明确包机人及管理负责人。第二十八条各厂矿组织好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并保留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必须实行定期校验,保证安全、灵敏、可靠。第三十条安全保护装置配备应符合相应“规程”、“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事故处理执行《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报废特种设备的报废是指特种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明显下降,不能达到最基本的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的;维修后性能指标仍不符合要求的;实际使用寿命到期,不能继续在生产中使用的。(一)经确认报废的特种设备,各厂矿应根据监检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报机电动力部,机电动力部办理报废审批手续。6(二)特种设备报废批准后,机电动力部应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三)已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转让、销售和使用。(四)向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时,应提供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原件。第六章管理内容第一节锅炉设备管理第三十三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锅炉是指热电厂(站)的蒸汽(工业、动力、预热)锅炉,包括利用煤化工废气废热产生蒸汽的废热锅炉。第三十五条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范围,明确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要求,对锅炉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水平。第三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利民公司各生产单位。第三十七条利民公司成立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利民公司董事长7副组长:利民公司总经理分管机电设备副总经理成员:工程办分管领导机电动力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健环部部长党群工作部部长经营管理部部长供销部部长各厂矿负责人第三十八条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锅炉设备管理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监督检查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本制度。(二)定期监督检查锅炉使用维护、档案资料管理、安全附件使用管理等情况。(三)负责组织或参与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应做好锅炉设备管理工作,组织锅炉检验、检修、更新计划、大修的管理工作,审批更新、修理的年度费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五)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条锅炉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做好本厂矿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负责制定本单位所属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对本单位锅炉的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技术档案、报表。(二)参加或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8(三)做好锅炉司炉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四)做好锅炉设备管理工作,负责锅炉检验、检修、更新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做好锅炉检验、检修、更新、改造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五)做好锅炉运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按规定审批。负责锅炉运行技术报表的编制工作。做好锅炉的各项试验和性能测试工作。(六)做好锅炉的联锁调试和联锁变更工作。(七)做好锅炉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八)积极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第四十条购置与安装(一)企业必须购置具有相应制造等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造。(二)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锅炉安装质量必须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四)锅炉安装期间,项目施工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须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安装完毕,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五)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应由企业组织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六)企业应及时办理锅炉使用证。9(七)在办理锅炉使用证后的一年内,为考核锅炉性能,优化生产,应委托胜任性能测试的第三方进行锅炉性能测试,并由第三方出具性能测试报告。第四十一条运行管理(一)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记录锅炉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锅炉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制造、安装、试验的全部技术、文件报告、记录;重要运行记录;锅炉受压元件的修理完工的技术资料。锅炉改造竣工后的技术资料;锅炉的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后检验报告;故障及事故记录等。档案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记录整理。(二)使用单位应按《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经济等报表。(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使用单位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主管部门应每月组织检查。(四)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人、定线路巡检。(五)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汽包压力和调节阀(档板)的校对、贮气罐和油罐(箱)的脱水等。(六)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操作法,并严格执行。(七)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10严格持证上岗。(八)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九)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减少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十)使用单位应制定燃料管理规定,入炉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要严格燃料煤热值、灰分等指标的检验,严格入库煤数量管理,作到“不亏吨、不亏卡”。(十一)锅炉是重要的动力设备,又是高耗能设备,企业必须做好锅炉的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使之达到或超过设计值。严格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企业应建立炉效定期测算、分析制度。锅炉大修前后应进行热效率测试,以检测大修效果。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十二)废热锅炉是煤化工装置重要的节能设备,企业必须做好废热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性能测试,有针对性地进行检修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十三)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对锅炉的排烟温度、烟气氧含量、制粉单耗、风机电耗、给水泵电耗等进行检查分析并组织劳动竞赛,使之经济合理。(十四)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控制好锅炉的床温不大于1000℃,床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