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防疫法通过修订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2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现行《动物防疫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审议通过的,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动物防疫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要求,必须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3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财政保障机制缺乏相应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明确,动物疫病不能及时发现,防控措施不能及时有效落实,特别是动物扑杀没有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不及时,使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加大。4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二是已有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实施主体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不明确,养殖者对动物防疫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工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5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以及国外普遍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确认,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兽医管理水平和动物卫生保护水平。6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处罚力度偏轻,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7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五是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违法所得和运输费用,有时无法计算,依此为基础的处罚措施难以落实,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六是责任体系严重失衡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适当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越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错位),真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易脱节)。8《动物防疫法》基本框架的变化《动物防疫法》框架在修改前后的差别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了绝大部分条款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保障措施动物防疫监督”一章更名为:“监督管理”9《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状况整体框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动物诊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0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做了一般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有这么五个方面:立法的目的、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种用和乳用动物的管理、疫情的报告和疫区的封锁。二是做出较大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有八个方面: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动物检疫、防疫条件审核、诊疗许可和法律责任部分。三是新增加的主要有十一个方面:有的是我们实践中一直在做的,有的是属于有一定的前瞻性的,新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有11个制度。风险评估制、追溯管理、疫情预警、区域化管理、疫情认定、国际通报、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官方兽医签字、保障措施和补偿制度。11第一章总则扩展了动物防疫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活动12第一章总则1、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1)主要考虑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从国际上来看,动物疫病不仅影响到人体的健康,造成一些经济的损失,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政治的、社会的一些影响。比如说我们发生的禽流感,英国发生的疯牛病、口蹄疫,都造成了世界性的恐慌。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角度来看,我们也是逐步和全球融在一起,我们恢复了在OIE组织的地位,当然要履行其中很多的义务。而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职能更多的就体现在这些方面。13第一章总则1、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2)以前我们是就动物论动物,就养殖业论养殖业的话,现在这个工作要提高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角度来看。非典和禽流感的发生与防控也说明,兽医工作不仅仅是动物疫情和畜牧业发展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健康问题、农民致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社会安全。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立法目的上强调了公共卫生安全,并在后面的一些条款里出现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健康标准等新概念。其实在搞老法时,我们就反复给他们灌输动物卫生观念。那时大家认识不到这个程度,遗憾的是当时不搞这个行当的人认识不到这个层次,故很难超前的把动物卫生写上去。各地也应注意这个问题,怎么能够让人们更多地了解你这个行业,提高对这个专业的认识程度,让他们也具有前瞻性,能站到那个层次上去看问题。14第一章总则2、在调整范围里边增加了肉、卵、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和蛋。制订原法时,草案中有此内容,国务院的议案也有,但在人大的论证和修改过程中,做了重大修改,拿掉了蛋、奶,把肉改成了胴体。当时部门矛盾很大,又是内贸、卫生、农业三家共管,食品和食品原料又分不清楚,同时肉产品精细的程度也不高,白条肉还是很多的,加之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重复检疫的问题。所以在人大审议的时候采纳了有关部门的建议,目的就是限制重复检疫。但是,从实践看确有漏检,防疫法不调整分割肉的确不利于疫病的控制。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肉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严监管、保安全成了我们的首要任务,故新法把胴体修订为肉。但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修订为肉主要是给监督检查中的抽检提供一个法律的依据,决不能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本法规定监督是不能收费的。本法列入蛋和奶,但以可能传播动物疫病为限,把握这个前提一定要以科学为依据。蛋和奶主要是对供体的检疫监管,确有疫病风险的,才实施检疫。15第一章总则3、删除了原防疫法的第四条原法中人大加这条主要是考虑到了内贸部和卫生部的意见。其目的是想划分清楚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清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监管的不同的阶段。但是,背后是对国有两部门的不恰当的利益保护。当然也想防止实践中的重复检疫。新法删掉它主要考虑仅仅监管到酮体不行,也不科学。本来两个法律关系是清楚的,写上这句话反倒不清楚。这次按照权责一致的精神,删了这一条。今后只要符合本法的动物产品的定义就按照防疫法去监管,将来食品卫生法要修改成食品安全法,中间可能会产生一些竞合,届时按竞合原则再去解决它。农业这方面的现象比较突出,比如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既是工业产品又是农业投入品,既可以按照工业产品由产品质量安全法管,也可按照农业投入品由兽药条例、饲料添加剂条例和将来的肥料条例来管,等等。16第一章总则4、明确了政府责任,规范了管理体制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责任。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就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国内接连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已经暴露出基层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这一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尤其是乡村防疫队伍的建设。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兽医的工作体系、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制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也作为一项政府的职能,以此来确定适当的国家或地方适当的动物保护水平(ALOP)。同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但强调一个部门为主。17第一章总则6、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行政执法机构(第8条)。明确其负责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的管理执法职能,具体讲,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对有关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一些违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对诊疗和职业活动加强监督,还有一些免疫、养殖这些具体活动的一些监督工作等等。同时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五十九条的监督检查的一些职权。这就意味着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并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有法人资格。因此在兽医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情况,对现有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所,专司监督执法职责。基础建设的重点应当在县级。18第一章总则7、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支撑的法律地位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即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报告、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性工作。从法律定位上讲,这个机构一个技术性的机构,是作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技术支撑,技术依托和技术保障。严格地讲,它没有公共行政上的管理的职能,它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主体。它主要是承担的是政府和法律赋予的任务,包括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任务。它的设立应该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应当考虑疫情的状况,技术力量的分布,资源的配置等因素。比如说省可以设一个中心,地区可以按区域或两个以上地区设立分中心,县级设置也应考虑实际情况,防止资源浪费。基础建设的重点应当在上面,兼顾基层。19第一章总则围绕体制中央编办提出来一个意见,就是认为不能涉及兽医卫生部门下面的机构,只写行政部门,其他机构是地方的事。为此编办专门组织力量悄悄下去调查,没有通知当地的法制部门和农业部门,通过编办的部门,一竿子插到底。特别是对基层兽医站整个体系的建设状况,包括弊端、问题、现状、成绩基本上摸清楚了,连近期繁殖的状况都搞的清清楚楚,编办在这个问题上是下了工夫的。商务部认为《动物防疫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只能由兽医部门行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负责检疫,疾控机构只能负责防控技术工作。经过反复研究,国务院法制办认为15号文明确兽医工作体系包括管理、执法、技术三个部分,省市县要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卫生监督机构和疫控机构,科学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本法修改的重点。另外从1985年到现在,逐步建立了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和技术支撑三大体系,尽管各地各类的机构名称职能不尽统一,之间的职责划分也比较乱,也不清楚,但是这三类机构确确实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做的工作是进一步理顺关系,划清职责,保证高效协调的运转。20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1、增加了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动物、动物产品感染致病性微生物,以及扩散的可能性进行的一种分析、估计和预测。实际上是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发展趋势做的分析、评价和预测。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点。21风险分析模型风险交流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危害确认:即对进口商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致病因子进行鉴定。风险评估:即评价致病因子进入、定居或扩散至进口国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风险管理:是进出口成员国为达到合适的保护水平决定执行相关的动物卫生措施。风险交流:即把危害确认、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管理措施传达给决策者或当事方的过程。22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过程及其关系风险管理风险评价:计算出的风险与国家保护水平的差距比较过程方法评价:根据国家保护水平,减少风险采取措施及评估其效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