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审查要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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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指导意见(试行)1总则1.1为规范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特制定本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供我处技术人员审查文件时参考,具体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进行设计文件审查。1.2本审查要点根据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办”),相关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闽交建[2006]23号文),以及上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审查要点若与国家新颁规范,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时,服从其规定。1.3本审查要点可用于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特大桥,特长隧道等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除外)初步设计和重大变更设计的审查和审批。2初步设计文件完整性审查2.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和路基,桥梁,隧道设计部分,以及基础资料部分。审查的依据是“编办”。2.2应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否提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省厅“工可”行业审查意见,外业测设验收纪要,设区市初审意见,审查纪要的反馈意见,特别是“工可报告”批复文件。2.3应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否提供必需的地质勘探资料。如桥梁,隧道等大型构造物,及软基等不良地质的处理路段设计中有无提供可供设计的地质勘探资料。3.工程规模审查3.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依据是“工可报告”批复件,及“工可行业审查意见”。3.2审查初步设计阶段路线长度是否在“工可报告”批复长度的允许范围内,2若超出较多,设计单位有否说明增加长度的理由。3.3审查路基路面设计宽度,路面设计类型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相一致。3.4应审查工程概算有否超出工程估算的110%,若超出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对工程概算超出工程估算的,应请设计单位说明超出的原因。3.5应审查路线总体走向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路线走向相一致。具体审查中可核对设计文件中所经过的主要控制点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的主要控制点大体一致。3.6应审查路线起终点位置是否合理,具体可审查路线起终点有否与现有路网相联通,能否发挥本项目建成后的交通功能等。3.7应针对项目建设性质,审查该建设项目的新、改建里程、以及路面重铺里程、桥梁隧道的长度和宽度等指标,设计文件总说明应有交代。4技术标准审查4.1本条文的审查依据是“工可报告”批复件。4.2应审查设计文件中的公路等级,设计速度,及桥涵设计荷载是否与“工可报告”批复的相一致。5路线方案比较审查5.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的设计文件总说明及路线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图中,比较的依据主要是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5.2审查时应统计出比较路段的路线累计长度,审查其长度是否达到本项目设计路线长度的三分之一。5.3应审查各比较方案路线取舍的合理性。具体审查中应结合各设计方案的路线长度,平纵面技术指标,工程造价,方案可行性程度,设计单位意见,以及业主意见等因素后,经综合考虑提出推荐方案的倾向性意见。5.4应审查各比较方案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具体审查中应注意各个方案的工程造价是否与其工程数量相匹配,以确定工程造价计算中有无出现工程数量漏算的错误。5.5应审查各比较方案中设计路线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具体审查中应注意各个3方案的路线设计有无进一步优化设计的可能性。6路线设计审查6.1本条文的审查内容主要在设计文件第一册的路线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图。审查的主要依据是“路线设计规范”6.2路线平面设计中应审查有关技术指标不应或不宜违反路线设计规范的要求,具体可审查路线纵断面图中的相应技术指标,并可结合路线平面图审查。审查中应注意:(1)圆曲线的最小半径应符合第7.3.2条的要求;表7.3.2圆曲线最小半径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圆曲线最小半径(m)一般值10007004002001006530极限值650400250125603015(2)圆曲线需设置缓和曲线的情况应符合第7.4.条的要求;7.4回旋线7.4.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的直线同小于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径相接处,应设置回旋线。表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不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m)路拱≤2%5500400025001500600350150路拱>2%7500525033501900800450200四级公路的直线同小于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径相接处,应设置超高、加宽过渡段。7.4.2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径向相连接处,应设置回旋线。但符合下述条件时可不设回旋线:①小圆半径大于表7.4.1规定时。②小圆半径大于表7.4.2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4表7.4.2复曲线中小圆临界曲线半径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圆临界曲线半径(m)21001500900500250130①小圆按最小回旋线长度设回旋线时,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0.10m时;②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大圆半径(R1)与小圆半径(R2)之比小于1.5时;③设计速度小于80km/h,大圆半径(R1)与小圆半径(R2)之比小于2时。7.4.3回旋线最小长度规定如下7.4.3。表7.4.3回旋线最小长度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回旋线最小长度(m)100857050352520注:四级公路为超高、加宽过度段长度。回旋线长度应随圆曲线半径的增大而增长。圆曲线按规定需设置超高时,回旋线长度还应大于超高过度段长度。(3)平曲线的长度应符合第7.8条的要求;7.8平曲线长度7.8.1平曲线长度规定如表7.8.1。表7.8.1平曲线最小长度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圆曲线最小长度(m)一般值600500400300200150100最小值200170140100705040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最小值”为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的值。(4)当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平曲线的长度必须符合第7.8.2条的要求;7.8.2当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应设置较长的平曲线,其长度规定如表7.8.2。表7.8.2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的平曲线长度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平曲线长度(m)1400/△1200/△1000/△700/△500/△350/△280/△注:表中△为路线转角值(°),当△<2°时,按△=2°计算。(5)夹直线的长度应符合第9.2.1.6条的要求,并宜符合第7.2.2条的要5求;7.2.2两圆曲线间以直线相连接时,直线长度不宜过短。①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6倍为宜;反向圆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2倍为宜。②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40km/h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9.2.1.6设计速度等于或小于40km/h双向车道公路,两相邻反向圆曲线无超高时可径相衔接,无超高有加宽时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加宽过渡段;两相邻反向圆曲线设有超高时,地形条件特殊困难路段的直线长度不得小于15m。(6)采用S型曲线时的曲线参数A1,A2应符合9.2.4.3的要求。9.2.4.3两反向圆曲线径向衔接或插入的直线长度不足时,可用回旋线将两反向圆曲线连接组合为S形曲线。①S形曲线的两回旋线参数A1与A2宜相等。②当采用不同的回旋线参数时,A1与A2之比应小于2.0,有条件时以小于1.5为宜。当A2≤200时,A1与A2之比应小于1.5。③两圆曲线半径之比不宜过大,以R1/R2≤2为宜(R1/为大圆曲线半径;R2为小圆曲线半径)。6.3路线纵断面设计中应审查有关技术指标,不得违反路线设计规范的要求。具体可审查路线纵断面图中的相应技术指标。审查中应注意:(1)路线设计最大纵坡应满足第8.2.1条的要求;8.2.1公路的最大纵坡规定如表8.2.1.表8.2.1最大纵坡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最大纵坡(%)3456789①设计速度为120km/h、100km/h、80km/h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条件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②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的公路,改建工程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③四级公路位于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坡度不应大于8%。(2)设计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第8.3.1条要求;8.3.1公路纵坡的最小坡长规定如表8.3.1.6表8.3.1最小坡长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最大纵坡(%)30025020015012010060(3)不同设计纵坡的最大坡长应符合第8.3.2条要求;8.3.2公路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规定如表8.3.2表8.3.2不同纵坡最大的坡长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403020纵坡坡度(%)3900100011001200---470080090010001100110012005-60070080090090010006--5006007007008007----5005006008----3003004009-----20030010------200(4)缓和坡长的设计应符合第8.3.3条要求。8.3.3公路连续上坡或下坡时,应在不大于表8.3.2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表8.3.1最小坡长的规定。6.4沿溪路线或滨海路线纵断面图中应注意审查纵断面图中是否根据“编办”3.2.3.2条的要求标出设计水位标高,以及是否满足“路线设计规范”第8.1条的要求。具体可根据路线平面图及纵断面图审查。8.1一般规定8.1.1纵断面上的设计标高,即路基设计标高规定如下:①新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采用中央分隔带的外侧边缘标高;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宜采用路基边缘标高,在设置超高、加宽路段为设超高、加宽前该处边缘标高。②改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宜按新建公路的规定执行,也可视具体情况而采用中央分隔带中线或7行车道中线标高。8.1.2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规定如表8.1.2表8.1.2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设计洪水频率1/1001/1001/501/25按具体情况确定①沿河及可能受水浸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8.1.2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0m的安全高度。②沿水库上游岸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考虑水库水位升高后地下水位壅升,以及水库淤积后壅水曲线抬高及浪高的影响;在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冰塞壅水对水位增高的影响。③大、中桥桥头引道(在洪水泛滥范围内)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于该桥设计洪水位(并包括壅水和浪高)至少0.50m;小桥涵附近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于桥(涵)前壅水水位至少0.50m(不计浪高)。6.5越岭路线纵断面图中应注意审查纵断面图中的平均纵坡是否满足“路线设计规范”第8.2.7条的要求。合成纵坡具体可根据路线纵断面图审查。8.2.7平均纵坡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5.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且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6.6路线设计中应注意审查合成纵坡有无超出第8.5条的要求。合成纵坡值计算式为:I=(i12+i22)1/2。具体审查中应注意采用接近极限半径的平曲线与接近极限纵坡值路段相重合处的合成纵坡值是否超标。8.5合成坡度8.5.1公路最大合成坡度值规定如下8.5.1。表8.5.1公路最大合成坡度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设计速度(km/h)1201008010080606040403020合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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