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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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姓名:逄增森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胡家强2008060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作者:逄增森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吉田庆子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研究2006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以竞争作为其运作的动力源泉的,竞争是实现国家繁荣的重要手段。规范市场中的竞争,建立起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从而实现经济的民主化,并进而为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的民主化奠定起坚实的经济基础是现代各国所追求的共同的目标。也因为此,制定和完善其竞争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对不正当竞争采广义的概念)成为了各国改革和完善其立法的重中之重。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共分为五个章节由33项条文组成。该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有体系的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这在中国是第一部具有此种功能的法律。从健全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上来讲,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日本在1934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以来,已经有超过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位异国学子,接触中国法律之后,竟发现中国的竞争立法与日本相比,滞后了约半个多世纪的时间。更重要的是,在理论研究方面,中国也稍逊一筹。日本在竞争法领域内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并有丰富的实践运用经验。无论是竞争立法体系还是内容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实用性,中国都存在许多问题。近年来,中国的立法部门正在致力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制定反垄断法,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现代竞争法并不是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因此参考、吸收和借鉴其他立法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就成了一种现实的技术选择。而纵观世界各国,独有日本一方面竞争立法比较成熟,另一方面与中国在法律语言、法律意识观念,法的相互借鉴融通上存在着历史的和现实的联系。因此,将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日本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找出差距,并借鉴其立法经验成了本文所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包括前言、正文六章及结论,其中六章分别是:第一章竞争法律制度的一般认识,该部分主要对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界定,包括市场中竞争的含义、性质和功能;市场经济中竞争的类型,主要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和有效竞争;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竞争法制定的理论基础——产业组织理论。第二章基本问题的比较,在这一部分中,对中日两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模式、法律渊源和竞争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比较。第三章主体和法律责任的比较,对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的类型、法律责任的形式、归责原则、具体责任类型等进行了比较。第四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比较,对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各行为的构成要件等进行了比较。第五章制裁和程序规则的比较,对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执行机制和程序进行了比较。第六章立法展望,对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前景、所面临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等进行了比较,并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研究状况和今后的发展预测发表了一些私见。就两国的立法背景来说,中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发育阶段,在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互调整的目标下,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加之巴黎公约以及与美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对外经济和国际贸易也对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要求。和中国相比,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禁止垄断法有着不太一样的制定背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要是基于适应巴黎公约的要求以及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的需要而制定的;而禁止垄断法是在美国占领国的意向下制定的,是以经济民主化为基本的政策的目的下制定的。日本和中国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状况上的不同,决定了其实体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和执行力的不同。特别是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使得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特征上也体现出一些差异性。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的制定目的和在法秩序中的地位来看,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没有发展成为如禁止垄断法一样的作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的经济宪法的地位。由于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依照当时中国的现实情况而制定的,由于当时经济性垄断不突出,而主要的问题是行政垄断和公用企业对竞争的限制,所以暂时没有在法律中加入规制经济垄断的条文,只限于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少数表现比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参照外国同类法律时,主要规定了既有普遍性又在现实社会中迫切需要规制的行为,如:商业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虚假宣传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等。在限制竞争方面,只规定了行政垄断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不当贱卖行为、搭售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等。在日本,对违反垄断法的行为,只有公正交易委员会有审查、审判和判决的权力。而在中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来负责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中央是由国务院直接管理,在各省、市、县设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相比,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没有公正交易委员会大,并且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其在地位上也不如公正交易委员会独立,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力受到了多方面的牵制。日本为了确保反垄断法的执行力,采取了排除措施、经济处罚、刑事处罚和申请赔偿损失以及其他的民事救济措施。此外,对违反禁止垄断法第9条第1项设立的株式会社、违反第15条第2项、3项设立合并无效的诉讼等,与日本相比,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采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方式,而且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和特征,对各种手段的使用范围、条件以及具体的规制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具体执行时有许多具体的困难,所以其实效性还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对于垄断问题,中国分为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行政垄断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对某地区或某部门的企业之间以及地区的部门之间进行排除、限制或干涉合法的竞争的行为。经济垄断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通过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大型企业或名牌品质作为企业中心的、出现一定规模和强大的经济能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在中国,曾经行政垄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国有企业经营结构的变化、国家计划安排经济的范围逐渐减少,企业和企业集团得到的法律所保障的经营自主权逐步增加,企业或企业集团已经开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支配市场价格或分割市场进行独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大量入驻,使得外资经济在许多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威胁。因此,中国规制经济垄断的法律制定的必要性越来越大。在中国对垄断进行规制的法律非常少,规制的方式也缺少统一性,这对保障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条件的逐步成熟,应该尽快制定中国的反垄断法。目前,中国的市场法制的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而且存在着许多难点,这与立法方面的经验不足和理论方面的准备不足是有联系的。所以,在强化理论研究和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的同时,对适合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探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随着政府规制的缓和和经济的自由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也随之增大,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的商业活动在逐渐增加,对外国竞争法知识的学习成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本文通过对日本竞争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对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比较性的研究和体系性的论述,以对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些考察性的意见。2.期刊论文刘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9,(12)在反垄断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下,修改皈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其与饭垄断法的协调,成为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重要环节.本文认为应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强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建立竞争执法协调机制等方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3.学位论文李胜利制定《反垄断法》背景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与完善研究2003该文首先就竞争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密切关系进行探讨,指出竞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其次,分析了中国竞争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作出剖析,并论证了中国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了世界上存在的三种竞争立法模式,主要就合并立法模式和分别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结合中国国情,论证现阶段中国以采取分别立法模式为宜;最后,就修订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说明在修法中,应当注意与未来的《反垄断法》的协调,应当使立法目的与具体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在一般条款的问题上,对现有的一些理论观点进行了分析,指出在一般条款的设计上可以有所改进.在执法体制的问题上,对现在流行的强化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的观点提出质疑,指出应当注意发挥法院的作用,以避免在市场竞争领域中过度的国家干预.该文亦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设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4.期刊论文刘武.左仁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异同探析-金卡工程2009,13(9)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之概述,个性及共性之分析.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二法之共性大于个性.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而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制度下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两项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一起构成竞争法这个统一的整体秩序,共同承担着维护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正常运作的任务.5.学位论文杨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2005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为规制市场经济中竞争行为之重要法律,惟二者产生之原因及时段、所背负之立法责任、性质等均大异其趣,因而初始二法各自独立运作,对于二者关系并无多人关注,任由立法者、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在实践中通过立法、解释及判例进行各自严密法律网络的编织。直至二法冲突日益突显,矛盾加剧,方引起各界的重视,对二者关系进行研究,并始终兴致不减。本文通过对二法内容之概述,二者个性及共性之分析,揭示两者之间的竞合、冲突关系。并由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对二者间的理念渗透、互动及功能之整合予以发掘。随着二法法律性质、伦理与政策、价值取向、程序上、立法目的的融合,二者之融合趋势已日趋明朗。二法合并立法模式的出现为二法融合趋势在立法中之实践。当前世界各国二法采合并立法例者为数甚少,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为此立法模式之典型代表。台湾地区从经济管制走向经济自由,其经济发展路径与内地颇为相似。固本文对其合并立法模式之确立,及其利弊进行剖析以期对我国竞争法制的建立有所借鉴。目前,我国正面临反垄断法之出台,综合上述二法关系的理论研究、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及本土情况的分析,本文以为我国仍宜采传统之分立立法模式。但立法、执法及司法过程中,整体观念之树立已不可少,立法、执法及司法均需站在竞争法之高度进行,惟此方可将二法之功能最大化。同时,应通过立法上及程序上一些设计,避免及消化二者之间的冲突、矛盾。6.期刊论文方文彬从分别立法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对《反垄断法》出台的促进-卫生职业教育2006,24(24)只有存在竞争,市场主体才有动力发挥潜能,减少成本,提高效益;消费者才能从经济发展中切实受惠.竞争是实现并保证繁荣的最为有效的手段.然而,竞争是一把双刃剑,有正当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进而会有垄断.本文拟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进而明确《反垄断法》出台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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