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总说明(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有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依据,特制定《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二)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和社会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情况。(三)本报表制度的综合范围为广州市辖区内城乡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城乡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及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四)本报表制度中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资料来源为各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基层资料由各区、县级市统计局、主管部门及各基层单位妥善保存,存档以备待查。劳动情况表(I102—1表)未经市统计局同意,不得抄报其他机关或单位。社会从业人员情况的资料来源是: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三家综合报表。各类专业人员的资料来源为:1.人事部门的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2.本企业人事部门档案或职称办公室资料。(五)各区、县级市统计局、主管部门及各直报单位应按照广州市统计局报表制度和具体要求,按规定时间和报送方式报送广州市统计局。(六)对本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统计范围、指标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与部门不得随意修改。(七)本报表制度中的所有基层表和综合表中的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劳动报酬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八)《劳动情况》表表头基本情况填写说明:1、“登记注册类型”:按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表601表中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18”填写。2、“行业类别”: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填写。3、“企事业机关划分”:企业一1、事业一2、机关一3(九)本报表制度由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负责解释。主要指标解释--------------------------------------------------------------------------------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一)人数指标1.年末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这里包括以下6种人:(1)在岗职工;(2)不在岗职工;(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5)民办教师;(6)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注意:在年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2.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劳动力)、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3.职工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各种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在岗职工(包括临时职工、外来劳动力)和不在岗职工。4.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病假6个月内)、伤(工伤)、产假且仍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5.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单位、股份制单位、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其他单位的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6.省外员工指户籍在广东省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7.省内市外员工指户籍在广东省内,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8.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9.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10.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长期病休职工(吃劳保人员)。11.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12.长期病、休假人员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13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并包括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14.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本单位聘用、留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15.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以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16.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岗职工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前评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2)农业技术人员;(3)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4)卫生技术人员;(5)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校、中学、小学);(6)民航飞行技术人员;(7)经济人员;(8)会计人员;(9)翻译人员;(10)统计人员;(11)图书、档案文博人员;(12)新闻出版人员;(13)律师、公证人员;(14)播音人员;(15)工艺美术人员;(16)体育人员;(17)艺术人员;(18)海关专业人员;(19)船舶技术人员;(20)政工人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报告期日历日天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新成立的单位要从实际开工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日历日天数。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2.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其计算公式是: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三)人数增减变动指标1.新增和调入的人数⑴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⑵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⑶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⑷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⑸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⑹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⑺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指的是原无岗位的职工本年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包括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不在岗职工到本单位上岗工作。⑻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⑼其他增加入员: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2.减少和调出的人数⑴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现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⑵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可计入本项中。⑶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⑷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⑸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⑹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由于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⑺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⑻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是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减少。⑼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⑽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四)劳动报酬指标1.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即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民办教师劳动报酬;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及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其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2.过节费指遇节假日各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人员的过书费用,是全年劳动报酬总额的其中数,同时应分别统计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中。这个指标原来在工资总额外统计,为与国家统计局保持一致,进行了指标口径调整,统一调整在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中。3.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等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租水电费等。但单位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基金不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4.计时标准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⑴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⑵机关新工资构成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新工资构成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⑶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⑸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