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上海市装饰协会工程装修施工合同委托方(甲方):施工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居装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公司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址:;1.3本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1.4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施工内容表》。1.5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1.6本工程由设计,电话。1.7开工日期:年月日。1.8竣工日期:年月日。第二条: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2.1工程合同预算价款为元人民币(以工程预算书价格为准);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2.2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按预算金额分四期支付工程款第一期60%合同签字时支付,计第二期35%水电验收时支付,计尾款5%竣工验收后七日内一次付清,计2.3设计范围内漏项增加价款在尾款中支付;2.4设计范围以外增加项目价款在签字确认后当日一次性支付;第三条:工程监理3.1装修工程监理,由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定《工程监理合同》。3.2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装修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责任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3.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第四条:甲方责任及义务4.1提供确认图纸和原始水电线路图纸。4.2腾空或部分腾空需装修的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设备采取保护措施。4.3提供施工需要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4.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和保护。4.5垃圾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4.6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参与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第五条:乙方责任及义务5.1按照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对甲方做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5.2提供所需材料清单(含规格、数量)和材料进场时间表。5.3指派为乙方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5.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预算。5.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规定;5.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5.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5.8办理双方约定的须乙方承担的工程开工前审批手续及费用;第六条:材料供应6.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表》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坚持使用的,经书面认可,可继续使用,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6.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表》乙方提供的材料,均应得到甲方的认可,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七条:施工约定及变更7.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7.2如因工艺原因需改动设计方案,需经甲方代表签字同意,方可施工;7.3如甲方需要更改设计方案,必须向乙方代表提出要求,双方代表协商工程量签字确认,并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凡甲方私自与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7.4工程中间项目验收需双方代表及工程监理联合验收,并签字确认。7.5验收的项目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7.6乙方提供材料时,如材料清单和材料进场时间表有变动,需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代表。7.7项目结束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工程决算书。7.8项目结束时监理单位出据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必须签字认可。7.9乙方在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堆放在现场的设备以及工程成品。7.10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八条:工程约定及延误8.1公休日工期照旧,重要的节假日经协商放假时,工期顺延;8.2因乙方预算漏报所产生的增加项目,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工期不变;8.3因甲方提出未在设计范围内增加的工程项目,双方协商推迟竣工日期;8.4如因甲方提供材料延误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产生停工和误工,竣工时间顺延;8.5如非甲、乙双方原因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按累计时间核算,八小时为一个工作日,竣工时间依累计工作日向后顺延;8.6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甲方责任工期顺延,乙方责任工期不变;8.7其他原因延误工期按违约处理。第九条:工程质量与验收的约定9.1经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协商,并一致同意,分以下阶段验收:();();();9.2工程验收依据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签证;9.3工程验收依据《成都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行业规范》验收标准。9.4验收合格项目,双方签字确认;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另行验收,直至合格为止。9.5因乙方提供材料、设备、设施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9.6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确认签字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9.7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则视为工程合格。9.8未经验收甲方擅自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9.9甲方如需安排其它承包商完成本合同以外项目,应与乙方协商进退场时间,并令其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9.10甲方、乙方及监理公司,可指派一代表参加各项验收并签字确认。第十条:保修条款10.1保修前提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和甲方付清尾款;10.2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10.3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保修;10.4在保修期内,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10.5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年,其他项目保修期为年,保修期内免收材料与人工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因乙方原因延迟工期,每日按工程预算价款1%或元(人民币)罚款并支付对方;11.2因甲方原因延迟工期,每日按工程预算价款1%或元(人民币)罚款并支付对方;11.3双方由于设计问题意见不同造成停工误工,延误工期不以违约论处;11.4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方,应向对方按合同预算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11.5其他形式的违约按工程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第十二条:合同争议及解决12.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标更、终止与失效13.1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3.2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在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工程清算,订立终止合同协议书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提出合同终止一方应以违约责任进行赔偿;13.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合同自动失效;13.4保修期过后,合同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合同生效14.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14.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3本合同与附件《工程预算》和三《设计图纸及说明》同时使用;14.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地址: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