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回复函致丽水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系古城嘉苑幢单元室业主。我于年月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了合同规定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年月日将房屋交付于本人,本人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寄送的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我年月日到古城嘉苑项目现场处进行交接。我于年月日前往贵公司指定现场办理交付手续。但你公司单方要求先交付费用、物业交接后方能办理验房手续,拒绝我方对房屋及小区设施和环境进行检验,以至房屋交接无法完成。而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12条条款规定: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在交接过程中,我方要求你方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综合验收备案表》等资料以确认房屋是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但你方以为由拒绝出示上述证明文件,使我方无法确认房屋是否符合合同交付条件,房屋交付无法进行。故此,我方要求你方立即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确认符合合同规定以便进一步办理交付手续,否则由于贵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房屋无法顺利交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由贵方承担。如果你方对本函件陈述事实有异议,请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你方认可上述事实。特此函达!业主:年月日文件接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