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研究者如何保护受试者隐私和数据保密?隐私对受试者的隐私保护应该始于招募过程。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向潜在被试宣传有关研究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请有兴趣加入的人直接与研究者联系。从保护个人隐私和保密性原则出发,最好能遵循上述受试者招募方法,保证受试者本人联系研究者。而不是研究者从第三方获得他们的姓名和地址,直接联系潜在受试者要求他们参与研究。因此,研究者不能向第三方要求获取潜在受试者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第三方有获得书面授权。保密一旦获取了数据,研究者必须承担起对数据的保密责任。与数据相关的可辨识受试者的个人信息应尽快删除,而使用匿名的数字替代。如果因后续研究需要必须保留受试者的个人信息,研究者必须有相应的数据储存保密方式以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在发表论文和会议报告时,研究者也应注意保护受试者的隐私。通常,研究者应使用综合数据而不是受试者的个体数据。如果无法做到上述的保密,必须在研究描述和知情同意书中如实告知受试者。如果必须直接引用受试者的言语,或者展示录音、录像等,在知情同意时必需包括归属声明。一个常见错误是混淆“保密”和“匿名”的概念。不含有个人信息的问卷和调查,如果不是由受试者本人亲自提交给研究者,就可以认为是“匿名”的数据。但如果研究者知道受试者的个人信息而且可以关联到答卷的,就不能被认为是“匿名”的。非“匿名”的数据,必须受“保密”制度的保护。例如,大多数情况下,受试者会与研究者直接接触,研究者只能保证获得的数据会受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因为研究者一般而言会知道受试者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在下述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受试者参与集体访谈或小组讨论时,研究者不能保证其他受试者会坚守保密协定特殊情况下,研究者必须向相关机构汇报在研究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可能对受试者、儿童或其他人产生伤害的怀疑在招募和知情同意过程中,必须向潜在受试者明确告知这些保密制度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