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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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审定管理•教学内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审定概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内品种审定管理;国外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新品种保护与审定的内涵与区别;掌握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品种权的归属的规定,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新品种审定的机构,申请审定的新品种要具备的条件;了解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国外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办法。•重点:理解新品种保护与审定的内涵与区别;掌握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品种权的归属的规定,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新品种审定的机构,申请审定的新品种要具备的条件。•难点: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的掌握。第一节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审定概述•一、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审定概念•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2、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授予品种权。DUS测试•植物新品种测试是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稳定性(Stability)•的栽培鉴定试验或室内分析测试的过程(简称DUS测试),根据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试验结果,判定测试品种是否属于新品种,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可靠的判定依据。•3、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品种或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二、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的区别•1、目的不同;•2、范围不同;•3、特异性要求不同;•4、时间要求不同;•5、审定机构和层级不同;•6、推广使用差别。第二节植物新品种保护•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起源•——1833年罗马教皇发布宣言“自1826年9月23日起,对科学、文学工作的成果,对涉及农业进步及其更加可靠的技术和更加高效的方法成果,授予专有权。”•2、美国是世界上在知识产权方面给予植物新品种实际保护的首创国家•——1930年5月23日,美国的植物专利法出台,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并于1931年8月18日授予了第一个植物专利。•——“UPOV”是由该组织的法语名称派生出来的,其法语全称为“UnionInternantionalepourlaProtectiondesOtentionsVegetales”,英文名称是Internati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UPOV是依据UPOV公约建立的。•——中国于1999年4月加入该联盟,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3、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简介——UPOV机构设置•UPOV设有由联盟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每一个成员国在理事会里有一票选举权。理事会下设3个委员会:•1、顾问委员会•2、行政管理和法律委员会•3、技术委员会,包括以下6个技术工作组:•(1)大田农作物技术工作组•(2)蔬菜作物技术工作组•(3)果树作物技术工作组•(4)观赏植物和树木技术工作组•(5)自动化和计算机程序技术工作组•(6)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工作组•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1993年8月农业部、专利局、林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于1997年10月1日日起实施。•——2000年4月26日矮培648、龙单16号等38个水稻、玉米新品种成为第一批向社会公布的受保护的新品种。•——截至2007年12月3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来自国内外的主要农作物为主的品种权申请已达3879件。二、植物新品种权和品种权的归属•(一)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的概念•1、植物新品种权:是由国家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专用权。•申请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称为品种权人。•2、品种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权(2)销售权(3)使用权(4)许可权(5)转让权(6)标记权(7)署名权(8)被奖励权(9)放弃权。•义务:(1)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2)缴纳品种保护费用;(3)实施品种权;(4)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二)品种权的特性1、专有性2、地域性即一国所授予的品种权只在本国国内有效。如要取得他国的保护,必须要得到该国的授权。一个植物新品种可以同时申请多国的保护。3、时间性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有20年、其他植物有15年的保护期限。(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叫职务育种。•职务育种的新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属于该单位。•职务育种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2、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非职务育种:•(1)单位职工完成的育种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不是单位交付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育种;•(2)退休3年后完成的育种;•(3)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个人所完成的育种,也是非职务育种。•非职务育种,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3、委托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时,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4、不同申请人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申请权和品种权归谁?•(1)遵循先申请原则。对于一个新品种,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后一申请人不能获得品种权。以申请日为判定先后的标准。•(2)同日申请的,遵循先完成原则。同一日就同一个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以完成育种时间先后为标准,对最先完成育种的申请人授予品种权。•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转让•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在国内转让的应报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时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以公告日起生效。三、授予植物新品种的条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截止到2010年1月18日止,农业部共发布了八批保护名录。)•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适当的名称。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四、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一)品种权的申请•1、审批机关•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农业部,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家林业局。•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但当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品种权申请的程序1000元2500元2000元测试费1000元/1-6年,第7年后1500元)•申请品种权,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请求书须按照审批机关印发的表格填写,应打印,不能手写,其主要内容有:•(1)新品种暂定名称:•(2)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3)培育人的姓名;•(4)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5)申请人的国籍;•(6)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7)新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说明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新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2)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3)有关该新品种同国内外同类品种对比的背景材料的说明;•(4)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繁殖材料的说明:•(5)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6)对该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7)适宜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待申请植物新品种照片的要求:•(1)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2)一种性状的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3)照片应当为彩色;•(4)照片规格为8.5×12.5厘米或者10×15厘米:•(5)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3、申请时间的确定:•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品种权申请的程序:特异性照片的拍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齐全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1月内通知申请人交纳申请费。•申请文件是面交的,直接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受理通知书将用挂号邮寄给申请人。•邮寄品种权的申请文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给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并将不受理通知书挂号邮寄申请人,不受理的申请文件加盖“不受理”章,随不受理通知书一起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来审批机关面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当面说明原因,不予受理,申请文件退回。(二)受理五、品种权的审查批准(一)品种权的初审•1、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2、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3、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二)实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三)品种权的复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主要根据材料进行审理,对复审申请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制定的日期内陈述意见,对重大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品种权的期限和终止•1、品种权的期限•——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2、品种权的终止•——品种权的终止是指品种权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品种权宣布终止后,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可以终止:•(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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