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土地承包经营(XXXX-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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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土地承包经营•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其他个人、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承包,依法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一定期限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发展历程:–1、“包产到户”,1978年始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年一包–2、土地承包经营权,1986年《土地管理法》,5年-12年–3、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30年–4、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农地承包法》和2007年《物权法》,30年或30年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农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概括为2种类型:村内家庭承包;公开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客体是指承包方承包经营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起承包–有偿、有期限–是物权,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转让、转包、租赁。–抵押(村内家庭承包农地:不能抵押;荒地等公开承包的可以抵押)为什么《农地承包法》实施后农地承包经营权就由债权变为物权?•物权与债权的两个本质区别(1)物权法定。–《农地承包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转包、转让等处分权。–第一次提出不得收回农地承包经营权(2)物权登记要件主义原则–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债权变物权后其区别的具体表现是什么?•承包方拥有了产权证。“撕毁合同”对承包经营权已经不能产生影响。•破坏承包经营权不再是违约行为,而是侵权行为。案例1:50亩桃园的承包经营权问题•1994年,农民李某承包本村的河滩荒地50亩进行果园开发,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承包五年后,经过李某一家的精心开发,累计投入资金达6万元,50亩桃园进入盛产期,年收入达8万元。8万元在当地农村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李某成为富裕户,本村农民和村干部眼红,由村干部出面,要求李某交回土地,李某当然拒绝。过后,村里表示,村里要在河滩荒地挖沙子卖钱,为了维护村集体的利益,决定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虽然遭到了李某的反对,但村民还是将果园全部毁掉。•违约:赔偿直接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即可•本案例的直接损失为6万元•侵权:就是违法,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估计为50万元以上•说明:《土地法学》(2001版本)教材第111页关于“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区别”、“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区别”的内容不对。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主要讲村内家庭承包•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内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以登记日期为生效日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权与转让权•转包权,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所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方和发包方原本签订的承包合同依然有效。•转让权,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合同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承包合同一经转让,原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程序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问题:如何保护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结构调整与经营自主权•退耕还林与经营自主权案例2:转包的问题甲与乙(种果树能手)签订了一个土地使用权转包合同,甲将自己承包的一块果园转包给乙,约定转包期限为一年,转包费为2万元。签定合同之后,甲将转包的情况报知村集体和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乙花了2000元买了化肥等生产资料,准备管理、经营果园,这时,又有果园老板请其去经营更大的果园。乙就将甲的果园交给自己的表弟经营,说好只须给甲2万元转包费。表弟接手果园没几天,就回家照顾生病的妻子去了并一直没回果园,造成了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损失及果园的荒废。问题:《农地承包法》实施后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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