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自查报告**公司自查报告二〇一八年月**公司自查报告目录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业务运营情况第三部分整改及合规情况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微信公众号、微博、APP名称、网站及APP上线日期、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和系统数据所在地等。需提交的材料:网贷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最新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平台信息系统定级备案证明文件。(二)治理架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为法人股东,需穿透至自然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机构出资的国有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如有股权代持情况请予以详细说明)、公司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及负责人信息。需提交的材料:公司全体员工名单;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包括履历表、职责分工、相关资质证明、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1月至今的工资总额证明(如任职时间晚于2016年1月,则提供任职至今的工资总额证明);公司成立以来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信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信息。表1股东情况股东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为身份证号)注册地区(自然人为住址)认缴出资占比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入股时间及退出时间累计分红金额股东1:股东2:股东3:……表2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担任职务实际控制人董事1董事2董事3……监事1监事2监事3……高管1高管2高管3……(三)关联机构信息1.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对外投资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出资金额/目前持股比例/主要往来业务)2.其他关联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关联关系类型/主要往来业务,关联关系定义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相关规定)3.上述关联机构在平台融资情况表3关联机构融资情况企业名称实际控制人注册地与平台关系通过平台融资余额(单位:万元,时间:2018年8月31日)关联机构1关联机构2关联机构3…4.目前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情况包括合作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负责人、联系方式、主要合作内容等。需提交的材料:公司与所有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5.分支机构情况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经营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员工人数、业务范围等。(四)资金存管情况及财务信息详细说明网贷资金存管落实情况,是否全部存量业务均已实现存管,以图示方式说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存管银行、支付机构间的资金划转路径等。需提交的材料:(1)网贷机构与资金存管银行及签订的存管协议及开户证明;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全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2)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账户明细清单。(3)资金存管银行定期提供的网贷资金存管报告。(4)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全部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流水信息(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电子版)(5)公司2015、2016、2017年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表4银行账户情况开户机构名称账号开户行账户性质(存管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账户余额(单位:万元,时间:2018年8月31日)账户1账户2账户3…第二部分业务运营情况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平台上各类产品介绍,包括散标、集合标、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等。需提交的材料:(1)平台上所有合同协议文本模板,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授权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2)截至2018年8月31日有余额的平台撮合借贷业务明细台账(模板见附件3、附件4)。(3)截至2018年8月31日全部逾期借款项目明细台账(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名称、身份证号/工商注册编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放款日期、到期日、逾期本金金额、平台代偿金额等。表5平台运营总体情况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出借人累计出借总额(万元)出借人累计出借笔数(笔)出借人当前出借余额(万元)出借人当前出借笔数(笔)当前出借人数量(人)当前借款人数量(人)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万元)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万元)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关联关系借贷余额(万元)关联关系借贷笔数(笔)平均借款额度(万元)平均借款期限(月)平均投资额度(万元)平均投资期限(月)逾期金额(万元)逾期笔数(笔)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万元)逾期90天(不含)以上笔数(笔)累计代偿金额(万元)累计代偿笔数(笔)注:1.相关指标说明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2.本期末指2018年8月末,下同表6平台累计撮合借贷规模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累计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本金总和(不含平台撮合形成债权的内部转让)累计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和每笔平均借款金额(累计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本金总和/对应借款项目笔数)个人每笔平均借款金额企业每笔平均借款金额注:借款金额单位为万元。表7线下业务情况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数量线下交易形成的借款余额注:1.如有分支机构、线下门店,应分别具体说明所从事的业务内容。2.线下交易包括未通过平台、而是以线下方式完成的撮合交易,以及直接或间接在线下获取出借人后通过平台完成的撮合交易。表8借款成本情况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最高年化利率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平均年化利率(待偿借款项目年化利率之和/对应借款项目笔数)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最高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率(将利息、平台及其合作方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类费用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等均计算在内,下同)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平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率(待偿借款项目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率之和/对应借款项目笔数)表9资金投向分布情况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末借款余额(万元)占比(%)借款余额(万元)占比(%)借款余额(万元)占比(%)企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借款用途1:借款用途2:借款用途3:借款用途4:无指定用途借款(含企业、个人)表10借款按担保方式分布情况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借款余额占比(%)借款余额占比(%)借款余额占比(%)1、信用借款2、保证担保借款(1)信用保证保险借款(2)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借款(3)其他第三方保证担保借款3、附担保物借款(1)抵押担保借款(2)质押担保借款合计注: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以担保效力最高的担保方式作为划分依据。表11前十大借款人情况序号名称(企业为注册名称,自然人为姓名)证件号码(企业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地区(企业为注册地,自然人为身份证住址)借款余额(万元)到期日123……注:数据统计截止期限为2018年8月31日表12前十大出借人情况序号名称(企业为注册名称,自然人为姓名)证件号码(企业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地区(企业为注册地,自然人为身份证住址)出借余额(万元)到期日123……注:数据统计截止期限为2018年8月31日表13逾期借款情况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逾期借款本金余额(万元,下同)其中:企业逾期借款本金余额企业逾期借款笔数个人逾期借款本金余额个人逾期借款笔数表14逾期借款担保方式及期限分布情况逾期1-30天逾期31-89天逾期90天及以上合计信用借款保证担保借款抵押担保借款质押担保借款合计注:1.本表填写本金发生逾期的借款情况,单位为万元。2.分期还款的借款项目,某期本金发生逾期,则该笔借款项目本期未偿还本金计入逾期借款本金。3.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担保效力最高的担保方式作为划分依据。表15平台代偿情况2017年同期数期间增加期间追回本期末数累计代偿金额(扣除己追偿部分,下同)累计代偿笔数注:1.代偿指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等原因,由第三方(网贷机构或其合作方、关联方)代为偿还。2.期间增加与期间追回指的是2017年同期至本期末的时间段内增加与追回金额。表16债权转让情况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平台出借人之间一对一债权转让余额平台出借人之间一对多债权转让余额平台限制债权转让次数(如有)的债权转让余额同一债权在出借人之间转让的最高次数同一债权在出借人之间转让的平均次数第三部分整改及合规情况1.前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提供各类违规业务明细清单)、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过程、逐笔说明违规业务化解完成的时间。2.逐条对照表格内容填写自查结果。自查结果包括当前是否存在该问题,如有,请说明整改计划及预计完成时间。序号存在主要问题项目号问题涉及具体情况法律依据自查结果(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1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一)等相关规定2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3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第二十八等相关规定4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划转等情形。5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6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三)等相关规定7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8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方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四)、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9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10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违规发放贷款11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网贷机构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五)等相关规定(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12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六)等相关规定13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