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建设部《关于请明确建筑装饰行业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请示》和轻工业部《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归口管理问题的报告》均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就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装饰业由建设部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装饰延伸。室内装饰业则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仍由轻工业部管理。保留全国室内装修装饰行业领导小组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其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有关装修装饰材料的生产、供应的宏观管理,应同国家建材局密切合作。二、室内六面涉及建筑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仍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其中的国家级标准,由建设部协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0年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等规定,因与建筑装饰业及建筑施工业、园林建设业有较多重叠,应商建设部作适当调整或修订。三、对装修装饰业的资质审查,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登记办证机构和方法,建设部和轻工业部等部门都不得干预。四、有关部门要协同合作,互相支持,制发文件和部门规章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内业务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