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干股协议甲方:乙方: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1.股份:指甲方在无锡新大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大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1.2.虚拟股:指甲方在新大成公司合法享有30%的股份,现甲方将其中的10%股份作为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且不得转让和继承。1.3.分红:指无锡新大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终税后可分配净利润。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总股份%的虚拟股。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新大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虚拟股的利润;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所持虚拟股份应得的分红利润。3.乙方的权利义务3.1.乙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3.2.乙方需组织、管理甲方技术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3.3.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3.4.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5.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4.分红的取得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4.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且新大成公司实际发放分红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4.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5.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6.合同期限6.1.本合同期限为年,于年月日开始,并于年月日届满;6.2.合同期限的续展: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7.合同终止7.1.合同终止: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7.2.双方持续的义务: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8.保密义务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9.违约9.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9.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10.争议的解决10.1.友好协商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10.2.仲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新大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1.其他规定11.1.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1.2.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11.3.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11.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