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CR-2015-0020001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日政办发〔2015〕3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日照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1─日照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和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五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组织制定,具体由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二)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必要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2─(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相邻、相近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六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3─第七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八条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一)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第九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4─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针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构建“市级总体预案为统领、专项预案为支撑、部门预案为补充、基层预案为基础”的应急预案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二)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衔接;(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四)措施具体,操作性强;(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四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5─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对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开展辨识、危害评估,提出应对措施;(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第十五条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者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六条应急预案送审或者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一)编制背景;(二)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三)征求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四)专家评审意见;(五)上位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六)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十七条市、县两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6─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市、县、乡三级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由预案制定或者牵头制定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其中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乡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以政府名义印发。市、县两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查,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乡镇(街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形式自行确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办或者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报市公安部门备案。社会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地方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和备案。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各区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二)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7─(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国家、省、市属单位应急预案,还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专项预案演练由预案制定或者牵头制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加─8─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份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第二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7日内应当报告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员参加应急预案演练,适时组织学习观摩活动,增强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效。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演练工作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一)演练目标与要求;(二)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涉及范围及事态变化等情况;(三)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四)演练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五)相关保障,包括技术、安全等保障方案,参演单位联系方式等。第二十五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二十六条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备查。─9─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应当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15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适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预案变更情况。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备案程序组织进行,报本级政府批复同意后印发。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10─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应当设定有效期,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召开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