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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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当今社会经济沿着分工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这两种发展趁势的要求。另外,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活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且发挥作用的。(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再来处理和协调彼此间的关系。“社会责任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经济立法时,应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不能强制规定那些客观上还不具备条件的目标和内容。如果经济法规不符合客观发展的实际,应及时修改、增删、废除。(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各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存,其同发展。无论哪种经济形式都要进入市场,平等自由竞争。经济法通过不断调整,理顺经济关系,使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荣。(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微观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必须加强国家自觉有意识的调控,在经济的发展方向、布局、产业结构等方面,通过计划,经济手段、经济信息等影响、引导市场,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责权利效四者的关系应是: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是中心。在经济法领域内,无论是在经济法主体上还是在经济关系和经济过程中,这四项都应该是统一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基本原则。2.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经济法律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和纽带。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的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照客体的划分建立起来的。3.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不同?答:股份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就是股份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债券是有价证券的一种。按不同标准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公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具备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并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在公司债券存根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4.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答:在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组织机构、利润分配、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几方面的不同是:(1)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资双方投资要折算成股份,并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作双方投资不折算为股份,而是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2)合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分为两种,法人型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完全相同,法人型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伙型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合管理机构。合作企业还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合作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4)合资企业终止时要进行清算,合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终止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5.试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答: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开支后,进行分配的顺序是: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例进行分配。7、试述商业银行与公司法人的主要区别。答:(1)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一般公司的设立只需依据《公司法》设立,而商业银行还需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并且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2)经营的商品不同。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3)经营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都是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交易同时转让出去,而商业银行经营货币时只转让货币的使用权,保留货币的所有权。(4)经营商品的权益来源不同。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而商业银行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货币所获取的利息。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8、试述《票据法》规定的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4)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7)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9、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有哪些?答:合同的解除与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1)发生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法定事由。而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途径不同。合同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而合同解除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即可实现,只有对方有异议的,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发生的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0.我国《合同法》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由是什么?答:(1)有利于统一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颁布后,结束了国内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的“双轨制”局面,统一了我国合同立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2)严格责任原则是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近年由两大法系专家学者共同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间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3)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为合理。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就足以使其承担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能够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更方便法院裁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与合理性。(4)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的预先约定为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基础上的,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这一点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更为严格。11.试述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答:(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原则。《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工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原则。《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的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三类特殊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偿清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适用外国法。这三类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自行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其选择无效。(4)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6)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性不予适用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三世界150条的规定,如果依照上述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性时,若适用该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适用,而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12.试述我国《合同法》关于技术成果归属是如何规定的?答:《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经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13.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答:(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A.行为方面,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B主体方面,范围广泛,即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即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A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b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3)法律责任的深化。A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有规定。B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14.试比较回扣、折扣和佣金的不同。答: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货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酬金。一般是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数额的金钱,在账外返还给买方或买方的经办人员。回扣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折扣又称让利,是公开给付,并且入账。佣金是经营者付给为他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酬金。是明示的,不是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折扣一般在合同中直接订明,并且入帐,公开给付。佣金与回扣的区别在于;佣金的主体不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只是经营者与经纪人、介绍人等中间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经营者付给在经营活动中为他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酬金。不是依法处于中间地位的交易双方雇员,主管部门官员或中间商的经办人员个人都不能接受佣金。佣金也是以明示方式给付,经营者与介绍人、经纪人之间一般都订有服务合同。经营者支付酬金,要如实入账;介绍人的佣金也要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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