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机要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学校工作中的秘密是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保密规定。p1EanqFDPw第三条学校的保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口管理,密切协同的原则,为学校科研、教育事业服务。DXDiTa9E3d第四条学校领导必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学校保密委员会为保密工作领导机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保密工作。RTCrpUDGiT第二章保密范围、密级划分和定密第五条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包括下列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六条定密工作是做好保密工作和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基础工作。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期2/6限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简称《标志规定》),将本部门、本单位所产生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5PCzVD7HxA第七条国家秘密和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我校在实际工作中所产生的秘密一般分机密、秘密二级,对不属于保密范围,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可列为内部事项。jLBHrnAILg第八条定密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的范围、《期限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接触范围的拟定意见,同时,提出定密依据。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xHAQX74J0X(二)经过初审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报经分管领导复审,最后报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核。(三)保密委员会审核后,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并通知应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后10日内申请确定密级。LDAYtRyKfE第九条对确定的秘密事项,要依照《标志规定》在拟定的秘密事项载体上做出标志。书面形式的密件,必须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国家秘密标识“☆”,“☆”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暂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照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记。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记。不足1月的,应标为1个月。Zzz6ZB2Ltk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应熟悉和掌握有关定密工作的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定密工作方法3/6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国家秘密事项随产生、随确定、随登记,使定密、标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dvzfvkwMI1第十一条对各种载体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凡因应确定和标明密级而未确定和标明密级的,视为泄密,因此而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应负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qyn14ZNXI第十二条凡是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表、录音、录像、光盘等)都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每年产生和变更的国家秘密事项于年底统计汇总上报校保密委员会。EmxvxOtOco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三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都要依据相关的保密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和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SixE2yXPq5第十四条对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如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传阅和外出携带,由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涉密的文件、资料的,其复制件同正式文件一样管理。第十五条对属于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按时清退。学校下发的有关涉密文件、信息、会议资料由党委办公室统一收回,集中销毁。6ewMyirQFL第十六条网络、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kavU42VRUs第十七条学校一切科研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有关保密规定正确划定密级。第十八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国家秘密和我校具有较高价值的课题资料事项4/6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需提供学术论文的必须提前交科学技术处审查后方可参加或寄出。y6v3ALoS89第十九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及学校机构调整、人事安排、工资晋升、重大决策、涉外活动、重要科研技术等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M2ub6vSTnP第二十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0YujCfmUCw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机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eUts8ZQVRd第二十二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链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sQsAEJkW5T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学校网站提供或发布学校有关信息,必须经过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保密审查批准。校网络信息中心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健全信息保密制度。GMsIasNXkA第二十五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的单位和用户,应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TIrRGchYzg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7EqZcWLZNX第二十七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5/6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lzq7IGf02E(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九条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学校依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条对保密制度不健全,发生失、泄密案件的个人和集体,学校保密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zvpgeqJ1hk第六章附则6/6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保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NrpoJac3v1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