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责任追究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我们会有怎样的想法?是幸运、悲哀、还是——假如你所使用的“五金”产品是“这样”造成的:发展的代价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构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1.我国法律的渊源(三)安全生产法规与责任追究要点一、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三、监管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体系结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1、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2、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细则福建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4、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劳动部令国家经贸委令安全监管局令安全监管总局令发改委令建设部令国防科工委令工商总局令国土资源部令质检总局令环保总局令2.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1)违法与犯罪的概念违法与守法是相对称的概念。所谓违法,就是行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各项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一切组织或公民,凡没有做法律规范所规定必须做的事,或者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都是违法。违法与犯罪是有区别的:犯罪是违法,而违法却不一定是犯罪。凡是有违法行为的人,都应该根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2.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2)法律制裁的种类违法行为一般可分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等。相应地,有:1.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情况。2.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法通则》有关规范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的民事处罚。3.刑事制裁刑事制裁也叫刑罚,是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制裁。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有:(3)《刑法》中的相关罪名2.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1.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对已知隐患未采取措施3.导致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大要素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没有保证必须的安全生产投入;没有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经依法批准储存危险物品;隐瞒、谎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安全生产行政处分与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刑法修正案(六)》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139条进行了修改。对当前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加重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刑罚力度,最高刑期由7年提高到15年。明确了定罪标准。《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标准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转移、藏匿受伤人员,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由7年提高到15年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形式是职工本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另一种形式是上级领导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在法定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幅度内裁量刑罚。这里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下列几种情况之一:(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重伤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即单位主管、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庆开县井喷)(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在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前,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是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新刑法实施后,将此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这主要是考虑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一般的玩忽职守罪从犯罪的主体、场合、客观表现等均有较大差异,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对原刑法进行了修订。(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罪的量刑,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基本一致,其中所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含义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同,属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本量刑尺度。(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与重大责任事故的相类似,即:(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重伤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犯罪行为特别恶劣。(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即可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裁量。(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详解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6)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解释第六条(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6)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解释第六条(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6)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广西南丹“7·17”)(6)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解释3、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规重点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从2002.11.1正式施行。共有7章97条,11000多字,分总则、分则、附则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体现在6个方面: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6大职责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度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九十五条:针对具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程度的处罚。与生产经营单位息息相关。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3.28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6.1起施行。共6章46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事故报告——10条;第三章事故调查——13条;第四章事故处理——3条;第五章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附则——3条。(1)事故分级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1—2人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总局规定)。注意:两高关于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中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较大事故——3—9人死亡;——10—39人重伤;——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注意:两高关于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50—99人重伤;——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