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委员会组建成立的公告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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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业主委员会组建成立的公告及范本示范文本1:XX小区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地址位于,四至范围,开发建设单位为,物业类型为,小区总建筑面积为,小区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为:,总户数为,其中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社区管理用房面积为,首次交付时间为。按照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为此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20%业主)拟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请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定组长。请予批准申请提交人:年月日2《20%以上业主联名签字申请表》序号姓名房号产权证号/合同备案号联系电话3示范文本2:XX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公示XX小区全体业主: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规定,本小区即将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欢迎本小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前来报名参选筹备组业主代表,具体条件如下:(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履行行业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6)本人及其亲属未在本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办公地点:联系人(社区):联系电话(社区):报名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七日)特此公告(社区党组织代章)年月日4示范文本3:XX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开发建设单位向筹备组移交小区资料交接表移交方(开发建设单位签章):接收方(XX小区筹备组,由社区党组织代章):年月日类别数量备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土地证)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绿化竣工总平面图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5示范文本4:XX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人员名单(业主)推荐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经居委会组织,在本小区业主中推荐产生栋单元室(XX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推荐人如下:以下业主共同推荐(XX业主)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房号姓名产权证号/合同号联系方式6示范文本5: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示XX小区全体业主: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代表担任。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街道党工委代表担任)副组长:(所在地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组员:筹备组主要职责:1、拟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方案;2、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4、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5、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6、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7、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8、其他筹备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办公地点: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七日)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社区党组织代章)年月日7示范文本6: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名单如下:小区业主对上述筹备人员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之前与街道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特此公示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社区党组织代章)年月日序号姓名性别房号工作单位年龄政治面貌学历1234567898示范文本7: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9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10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项目名称)业主大会项目地址:武汉市区街(乡、镇)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一节成立和运作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备案)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12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六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13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1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第九条(业主代表投票)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第十条(表决票的送达)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15(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五)。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16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第十三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业主拒付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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