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建[2003]7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计委,建设单位:推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是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试点推行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于2003年2月27日下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文),要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并通过招标选择代理机构和确定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建[2003]247号),结合推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实际,经研究,现就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确定,代理机构投标所报的代理费数额可以作为评标选择代理机构的内容。二、代理机构投标所报的建设管理代理费或取费率不能超过以下限额: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最高费率为2%;总投资1001-5000万元项目,最高费率为2%;总投资5001-10000万元项目,最高费率为1%;总投资10001-50000万元项目,最高费率为0.8%;总投资100001-200000万元项目,最高费率为0.2%(具体计算见附表)。凡超过规定费率或限额,代理机构所投标书为废标。三、建设管理代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并按基本程序管理。凡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总投资中原则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若建设单位确需发生建设管理费,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列支。建设管理代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执行,在“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中反映。附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附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控制费率算例(A为代理费控制总额,(%)I为不含代理费的项目投资)1000以下21000×2%=201001-5000220+(I-1000)×2%=A5001-100001100+(I-5000)×1%=A10001-500000.8150+(I-10000)×0.8%=A50001-1000000.5470+(I-50000)×0.5%=A100001-2000000.2720+(I-100000)×0.2%=A200000以上0.1